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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青年创业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

2012-07-29 15:07:04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9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青年创业就业工作,构建支持青年创业就业的工作体系和服务平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元市城区设立青年创业产业园,给青年人才提供办公、研发、经营、居住等创业场地,以及培训、科技、政务、融资、法律、市场推广等创业服务。

第三条  青年创业产业园的服务和管理,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服务配套、自主创业、市场运作、企业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广元市青年创业产业园领导小组负责青年创业政策的制定、重大事项的决策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青创办)设在团市委,负责日常工作。

青创办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产业园的日常管理,制定产业园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

(二)负责青年创业产业园区企业入驻的审批。

(三)负责开展创业意识引导、政策法规解读、创业常识讲授、管理经验介绍、业务流程指导等各项培训。

(四)负责协调相关单位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五)负责创业企业(合作组织)的统计、信息收集和资料归档工作。

(六)负责帮助创业企业(合作组织)在网站、电视等媒体的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二章  入园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青年创业者到青年创业产业园创业,可以申请办公写字楼和配套住房。

第六条  申请办公写字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18—40周岁且在广元市城区范围创业的青年,高校毕业生优先。

(二)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创新性、市场前景看好、无知识产权纠纷,网络、咨询、广告、创意、文化等产业优先。

(三)创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两人以上的项目团队,法定代表人或至少一方股东须为符合入驻资格的青年创业者。

第七条  申请配套住房条件:

在企业取得入园资格后,如需要配套住房,可向青创办提出申请,根据创业项目和工作团队规模以及留存住房数量,青创办给予配套住房租用指标。

配套住房仅限于创业团队内年龄在18—40周岁的成员使用。

第八条  在广元市城区范围已取得工商注册登记或执业证书的创业青年申请写字楼和配套住房需向青创办提交下列资料:

(一)入园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执业证书。

(三)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证明。

第九条  未取得工商登记的创业青年向青创办提交下列资料:

(一)入园申请表。

(二)身份证及毕业证复印件。

(三)创业计划书(含可行性报告、团队组成、财务分析等)。

(四)需具备资格证或专利等法定条件的,提交资格证书和专利证书。

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向各高校创业指导委员会(或团委)提交创业计划书和导师出具的项目推荐材料,由高校创业指导委员会向青创办出具推荐函。

第十条  批准程序:

(一)受理:青创办受理申请,并在2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资料进行初步审查。

(二)专家评审:青创办将通过初审的项目递交导师团进行技术和经营论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评审结论。

(三)审批意见:青创办将通过论证和评审后的项目就是否同意入园以及创业者提出的相关扶持政策(融资、补贴等)协调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四)公示:青创办将在团市委网站对通过初审的入园项目进行公示7天,无投诉则视为评审通过。如有投诉等情况发生,青创办将组织相关专家力量予以重新核定和评审,并最终给予结论。

(五)签署协议:评审通过的入园项目,青创办批准后,由青创办与入园项目签署《入园协议》,并办理入住手续。

《入园协议》签署后满3个月,入园项目未办理完工商税务登记手续或其他注册手续的,《入园协议》自动解除。


第三章  服务内容和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产业园具备以创业为主的办公、研发等基础设施,环境优美、生活设施齐备的创业公寓,图书室、健身房、会议室等配套设施,以及完善的物业管理。

第十二条  青创办对通过批准入园且可行性强和发展前景好的项目团队,优先提供办公用房及住房安排。

实行办公场地租金优惠,每个创业团队可享受30㎡内第一年100%、第二年50% 的办公研发场地租金优惠,第三年开始全额收取。

实行创业公寓租金优惠。对提出住房需求的企业提供一套住房(80㎡)第一年100%、第二年50% 的租金补贴,第三年开始全额收取。

第十三条  青创办协调整合相关行业部门针对创业青年的扶持政策为园区创业青年提供服务,具体流程为:创业青年提出申请—青创办初审报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受申请并回复—优惠政策实施—青创办汇总备案。

青创办将对园区内创业项目进行每年的绩效评优,对发展良好的企业项目给予奖励。

入园企业承担的科技攻关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我市各类科技计划,优先安排科技经费,优先向其提供科技项目转化资金、中小企业风险担保、小额担保贷款等。

提供“创业导师”服务。创业园聘请相关单位领导、专家教授、成功企业家组建创业导师团,采取单个指导、会诊指导、授课指导、咨询指导等形式给予创业青年提供创业实践指导。对导师团成员给予适当补贴,对优秀导师每年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市级相关部门的扶持政策:

(一)团市委:针对信用记录良好、按期还本付息的创业青年成立“诚实守信青年”奖项,协调邮政储蓄银行广元分行以小额贷款产品为载体,向符合条件的创业青年提供信贷支持,最高10万元的贷款。

(二)市妇联:妇女小额担保贷款个人首次最高可贷8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从事微利项目发生的贷款,由中央财政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给予贴息。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部队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以及在本市就地转移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提高到个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上限不超过200万元。创业大学生的档案由市人才交流中心免费托管2年。

(四)市工商局: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广元市大学生创业专项资金分为两个等级:5万元、10万元。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潜在经济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择优选择资助项目和资助对象,资助在广元的国家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创新创业。

(六)市地税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七)市国税局: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高新技术企业可按 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八)市国资委广信农业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优惠。对大学生、务工返乡青年自主创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简化程序,降低担保费率(在正常保费基础上下浮30-50%),免收担保保证金。

(九)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广元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注入等方式。项目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中型企业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50万元以内,小微企业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30万元以内。

(十)市公安局:放宽大学生落户政策,为入园创业大学生开设苑区集体户口。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引进人才,对其引进的人才在办理暂住证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

第四章  产业园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园区内企业员工及住户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园区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入园项目负责人与产业园签订《场地租赁协议》、《物业委托合同》和《消防安全责任书》,缴纳一定风险保证金,遵守园区各项管理制度,自觉配合园区管理,并按约定或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企业应积极参加青创办及园区组织的培训、考察、会议、文娱等公共活动。

(二)企业应按时按要求报送企业经营状况及相关统计数据。

(三)企业如需要更改经营种类及经营范围的需向青创办提交申请,经审批批准后方可更改。

(四)自觉维护公共区域及企业内部卫生、安全等,讲文明树新风,共同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创业氛围。

第十七条  对多占少用,即实际投资额、销售收入、员工人数等未达到《入园协议》所承诺目标的企业,创业园区对多余的闲置浪费办公场地及公寓予以收回或对企业使用场地进行调整,并重新签订入驻协议。

第十八条 在青年创业产业园区创业的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合同期满后,企业可提出续签申请,青创办根据园区留存场地空间给予优先考虑。


第五章   园区清退及退出制度


第十九条  创业2年以上仍未达到协议约定经济指标,将列入园区项目预清理目录。由创业者提出续期书面申请,视行业特征和企业实际情况,经批准可延长创业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在延长期限内达标的企业退出预清理目录,不达标的予以清退。

入园连续6个月零销售收入的企业将予以清退。

对占而不用,即签订《入园协议》3个月后企业没有入驻园区或无工作人员在所租赁场地办公的企业,将无条件清退。

未经青创办批准,擅自变改经营内容且不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的,无条件予以清退。

私自将企业经营场地和配套住房转租的,无条件予以清退。

严重或屡次违反《入园协议》、《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场地租赁协议》及《物业委托合同》等有关管理规定的,青创办将向企业发出《整改通知书》,企业限期内不予纠正或整改不达标的,无条件予以清退。

第二十条 创业企业合同期满,又未能续签《入园协议》的,自行退出创业园。

第二十一条  对列入无条件清退目录的企业,产业园公司向企业发出《退出通知书》,企业在收到《退出通知书》15日内,到创业苑结清应缴费用,办理有关退出手续,方可撤出自有办公、经营设备和公寓内物品。

对在上述期限内拒不配合清退工作又不撤出的企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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