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天、平方米):
1、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按2元计算。
2、其他绿地按0.5元计算。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造成植物及附属设施损坏的,按本规定其它条款赔偿。
第三条 经批准移植、砍伐乔木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株):
1、树干胸径为10厘米,移植的120元,砍伐的600元;树干胸径30厘米以下的,以树干胸径10厘米的赔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减少1厘米,移植的减少5元,砍伐的减少15元;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50元,砍伐的增加120元。
2、树干胸径为30厘米,移植的1600元,砍伐的4000元;树干胸径超过30厘米的,以树干胸径30厘米的赔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160元,砍伐的增加400元。
3、树干胸径为50厘米,移植的6000元,砍伐的16000元;树干胸径超过50厘米的,以树干胸径50厘米的赔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400元,砍伐的增加1000元。
4、属于常绿树或行道落叶树的,按本条(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2倍计算;属于行道常绿树的,按本条(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3倍计算。
树干胸径以离地面1.2米处测算。
第四条 经批准移植、砍伐灌木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窝):
1、冠径在50厘米以下,移植的60元,砍伐的160元;冠径超过50厘米,以冠径50厘米的赔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增加10厘米,移植的增加60元,砍伐的增加160元。
2、花灌木按本条(一)项规定标准的3倍计算,珍贵花灌木按10倍计算。
第五条 经批准移植、砍伐竹类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窝):
1、一般竹类,移植的40元,砍伐的120元;窝径大于20厘米,每增加10厘米,移植的增加60元,砍伐的增加140元。
2、名贵竹类,按本条(一)项规定标准的3倍计算。
第六条 经批准移植、铲除人工草坪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移植的20元,铲除的60元。
第七条 因国家重点建设确需移植名树、稀有树木,胸径100厘米以上的大树、100 年以上的古树、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必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本规定第三条(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5倍缴纳绿化赔偿费。
第八条 造成乔木、灌木、竹类、草坪损伤的,按移植植物的绿化赔偿费标准的20%赔偿;造成死亡的,按砍伐植物的绿化赔偿费标准赔偿。
第九条 造成城市园林绿化附属设施损坏的,赔偿金额按现行造价计算。
第十条 本规定所列移植、砍伐植物的绿化赔偿费,不含实际发生的劳务、运输和工具消耗等费用。
第十一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确因条件限制,难以保证绿化用地的,建设单位必须按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缴纳集中绿化建设费。
第十二条 因特殊需要经批准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不能按所占面积偿还绿地的,必须按所占面积缴纳城市园林集中绿化建设费。经批准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集中绿化建设费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1、公园绿地、道路绿地2000元。
2、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除道路绿地外的附属绿地,以及其他绿地1000元。
附属设施的经济赔偿,按现行造价计算。
第十三条 收取的绿化赔偿费、集中绿化建设费全部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属单位附属绿地收取的绿化赔偿费,用于本单位的环境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 对举报毁损、破坏城市园林绿化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一) 赔偿金额在100—1000元的奖励15—100元;(二)赔偿金额在1001—2000元的奖励100—150元;(三)赔偿金额在2001元以上的,奖励赔偿额的10%。
奖励费在绿化赔偿费、集中绿化建设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按本规定收取的赔偿补偿费用,应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按本规定收取的赔偿补偿费用,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