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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1963年3月)

2008-05-28 18:27:10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154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1963年3月)
        
    根据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的决定,对于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
    一、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关押已满十年,确实改恶从善的,予以释放。
    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战争罪犯,缓刑时间已满一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判处无期徒刑的战争罪犯,服刑时间已满七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可以减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个命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刘少奇
    196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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