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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医药院校基础学科助教培养考核试行办法

2008-05-28 19:10:08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480

高等医药院校基础学科助教培养考核试行办法      

1979年9月10日,卫生部
 
    一、为了加速青年教师的成长,培养又红又专的教师队伍,根据一九七八年三月七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恢复和提升教师职务问题的请示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分配到高等医药院校基础学科工作的,为见习助教。见习期为一年(高等学校三年制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情况,见习期为二至三年)。
    三、见习助教和助教应该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愿意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积极工作,刻苦钻研业务,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
    四、对见习助教的培养要求如下:
    1.系统学习本学科的理论知识。掌握教学大纲规定范围的内容,并经教研室考核通过。
    2.掌握学生实验、实习课的基本技术和技能。在教研室高年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参加实验实习准备工作,接受必要的考查。
    3.参加一定的教学活动。如集体备课、观摩教学、讨论教学法、实验、实习准备等,以了解教学过程,学习教学方法。在高年助教帮助下,可试带学生实验。
    4.继续提高一门外文水平,借助辞典能较顺利地阅读本专业外文书刊。
    五、见习期满,经教研室全面考核,证明能够胜任助教工作的可确定为助教;尚不能胜任助教工作的,可延长见习期一年或另行分配工作。
    六、对助教的培养要求如下:
    1.系统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逐步了解本门学科的最新成就和发展趋向。根据需要,学习与本门学科有密切关系的辅课。从第三、四年起,在教授(或讲师)的指导下,进行培养性讲课,并逐年增加讲课的份量,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
    2.能独立指导学生的全部实验、实习或习题课,并有较好的教学效果。能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和设计学生实验、实习或习题课;编写实验、实习指导等。
    3.能独立对学生进行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考查成绩。
    4.从第四、五年起,可参加一定的科学研究工作,并写出文献综述或论文。
    5.要求掌握一门外文,能顺利地阅读本专业外文书刊和有关文献。
    七、完成以上培养要求,经全面考核成绩优秀者,按照国家规定,应及时提升为讲师。
    八、教研室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培养计划,按年级提出具体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还应对每个人订出年度执行计划,并指定讲师以上的教师负责指导。教研室对助教每年应考核一次,成绩合格者,方可进入下一年度的培养。基础部和学校领导应有专人分管这项工作,定期检查,总结经验。
    九、本办法除适用于基础学科助教的培养考核外,亦适用于卫生、药学等非临床专业见习助教和助教的培养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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