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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库船舶航行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

2008-05-31 21:28:21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1305

贵州省水库船舶航行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
贵州省革命委员会

 

    一、对各种船舶的要求
    (一)凡在水库内行驶的营运的和非营运的各种类型的船舶,必须报经当地港航监督站(所)或临近的港航监督站(所)检验丈量,规定航行区域和装载定额,发给航行证。所核定的装载定额(包括吨位和人数),应在船舶的明显处标示出来,以便监督。
    (二)各种船舶要经常保持良好状态,配备必要的航行工具、安全设备和救生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准航行。
    (三)各种船舶必须按规章安全航行,不得超载和冒险航行。夜间航行时,要设置明显的灯光和信号。两艘以上同时航行时,小船要让大船,非机动船要让机动船,以防止碰船、撞船事故。
    (四)各种船舶都要十分注意水文气象预报。遇有大风、大雨、洪水、枯水、浓雾时,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如增加船工,减轻载重量,停运等),确保安全。
    (五)载运大牲畜的船舶,一律不得超重;专载的不准搭客。
    二、对船员的要求
    (六)各种船舶要配足符合条件的船员,其中机动船要有船长(领江或舵工)、司机、船工,非机动船要有驾长、船工,都要经过考试,取得证件,才准独立操作。
    机动船由船长负责统一指挥;非机动船由驾长负责。
    (七)严禁酒后开船,无证驾驶。船员如发现船舶有不安全隐患时,有权停止航行。
    三、对水库管理所的要求
    (八)对各种船舶要求要严加管理,要督促检查各种船舶维修、保养工作,严禁船舶带病航行。
    (九)加强安全航行教育。要教育船员、船工遵章守纪,坚决反对违章航行和违章指挥。
    (十)定期培训船员,提高船员技术水平。
    (十一)根据季节的特点,切实加强防范措施,防止任何海损事故的发生。
    (十二)水库的各种船舶,一律不准借给私人运载人。
    (十三)遇有伤亡及其他海损事故,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按规定如实填写海损事故调查报告书,不得隐瞒。
    (十四)大、中型水库必须建立水文气象站,有条件的小型水库,也可建立简易的水文气象站。
    (十五)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在水库内捕鱼,严禁炸鱼、电鱼、毒鱼。
    (十六)必须在水库建立渡口的,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且要修建好渡口。渡口应设在岸平水缓的地方,并制定过渡口规则,在渡口两岸竖牌公布,广为宣传,使船员和乘客共同遵守;要有专人负责渡口秩序和渡运安全。凡遇节日、赶场、集会等渡运繁忙的时候,水管所和当地
公安、航管部门要指派专人维持渡口秩序。
    (十七)地、县,可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大、中、小型水库。
 


198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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