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
2008-05-31 21:55:54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1667
支票 1.格式 支票 ┌──────────────────────────────────┐ │ . │ │中国××银行现金支票. 中国银行××现金支票 支票号码 │ │----------. ---------- 第 号 │ │存根 .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 │-- .本 开户行名称: │ │支票号码 .支 签发人帐号: │ │科 目 .票 │ │________ .付 收款人: │ │对方科目 .款┌─────────┬──────────┐│ │________ .期│人民币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五│(大写) ├──────────┤│ │┌────────┐.天│ │ ││ ││收款人: │. └──────┬──┴──────────┘│ │├────────┤. │ │ ││金 额: │. 用途____│科目(付)____ │ │├────────┤. 上列款项请从│对方科目(收)____ │ ││用 途: │. 我帐户内支付│付讫日期 年 月 日 │ │├────────┤. │出纳 复核 记帐 │ ││备 注: │. │ │ │└────────┘. │ │ │单位主管 会计 . (请收款人在├───────┬──────┤ │复 核 记帐 . 背面盖章)签│ 贴对号单处 │出 纳 │ │ . 发人盖章 │ │对号单 │ └───────────────────┴───────┴──────┘ 8.5×21.5公分,正联长15.8公分(底纹油墨另定,大写金额栏加红水纹) ┌──────────────────────────────────┐ │ . │ │中国××银行现金支票. 中国银行××转帐支票 支票号码 │ │----------. ---------- 第 号 │ │存根 . │ │-- .本 开户行名称: │ │支票号码 .支 签发人帐号: │ │科 目 .票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 │________ .付 收款人: │ │对方科目 .款┌─────────┬──────────┐│ │________ .期│人民币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五│(大写) ├──────────┤│ │┌────────┐.天│ │ ││ ││收款人: │. └─────────┴──────────┘│ │├────────┤. │ ││金 额: │. 用途____ 科目(付)____ │ │├────────┤. 上列款项请从我帐户内支付 │ ││用 途: │. 对方科目(收)____ │ │├────────┤. 转帐日期 年 月 日 │ ││备 注: │. 签发人盖章 复核 记帐 │ │└────────┘. 此区域供打印磁性字码 │ │单位主管 会计 . │ │复 核 记帐 . │ │ . │ └──────────────────────────────────┘ 8.5×21.5公分,正联长15.8公分(底纹油墨另定,大写金额栏加红水纹) 转帐支票背面 ┌──────────────────────────────────┐ │ . 注意事项 │ │ . 经批准的地区转帐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 │ .┌──────────┬─────────┬────────┐│ │ .│被背书人 │被背书人 │被背书人 ││ │ .├──────────┼─────────┼────────┤│ │ .│ │ │ ││ │ .│ │ │ ││ │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 .└──────────┴─────────┴────────┘│ └──────────────────────────────────┘ 2.说明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必须记录下列内容:①表明“支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的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内容不全的支票为无效支票。办理支票支付手续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必须使用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必须具有可靠的资信,存入一定的金额,申请人并应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2)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两种。凡是明确由付款人直接支付现金的支票为现金支票;凡是在支票上注明转帐的为转帐支票。转帐支票不得支取现金,现金支票不得用于转帐。 (3)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上,未补上的不得使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票据法》规定,出票人不得开具空头支票,不得开具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印章不符的支票。我国支票原来仅作为同城结算的手段,《票据法》规定,出票人不得开具空头支票,不得开具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印章不符的支票。我国支票原来仅作为同城结算的手段,《票据法》规定也可以作为异地结算的工具。 (4)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如果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则该记载无效。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规定的提示日期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