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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

2008-05-31 22:10:43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2412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            1.格式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 ────────────────────────┬───────────   使用该外观设                │⑴ ⑶                       │   计的产品名称                │ ──┬─────────────────────┤  (外观设计) ⑷ │姓名                   ├───────────  设├─────────────────────┤  计│地址                   │⑵  人│                     │ ──┼─────────────────────┴─────────── ⑸ │姓名或名称         电 话  ├─────────────────────────────────   │              邮 政 申│地 址              □□□□□□  请│              编 码 人├─────────────────────────────────   │国籍或总部所      经常居所或营业所  │在地国家名称      所在地国家名称  ├─────────────────────────────────   │代表姓名 ──┼───────────────────────────────── ⑹ │名 称         地址 专├─────────────────────────────────  利│专利局给出的       代理机构所在地区 代│      □□□□□          □□□□□□  理│代理机构代码       邮 政 编 码 机├─────────────────────────────────  构│代理人姓名        登 记 号 ──┴───────────────────────────────── ⑺  □已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请求费用减缓 □已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 ⑻申请文件清单          │⑼附加文件清单  1.请求书   份 每份 页 │ □代理人委托书                 │ □要求优先权声明  2.图片或照片 份 每份 页 │ □优先权证明材料                 │ □不丧失新颖性的证明文件  3.说明书   份 每份 页 │ □ ────────────┬────┴────────┬───────── ⑽上述以外的设计人   │⑾上述以外的申请人    │⑿申请人或代理机构            │             │ 签章            │             │             │             │  年 月 日 ────────────┴─────────────┴─────────                 2.说明   (1)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应当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照片(必要时有图或照片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2)申请文件一式两份(正副本各一份),允许使用复印件,但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章不得复印。  (3)填写本表必须使用中文。外国人名、地名如无统一中文译文时应当注明原文。  (4)表中的“□”供填表人在填写选择性项目时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应在方格内标上“√”号。  (5)本表第⑴⑵两栏由专利局填写。  (6)申请人是单位的,应使用单位全称。申请人是单位又未委托代理人的,应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表作为联系人,填在第⑸栏“代表姓名”后面;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申请的,应协商推选出一个单位作为所有申请人的代表,并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表联系人,分别填在第⑸栏“姓名或名称”及“代表姓名”后面。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第⑸栏“代表姓名”不必填写。  (7)有多个设计人、申请人时,在本表第⑴、⑸栏中只填写一个,其余的分别填写在第⑽、⑾栏中。本表第⑿栏应由第⑸栏或第⑹栏中的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  (8)本表第⑹栏中代理人登记号指代理人在中国专利局的登记号。未向专利局登记的人不具有代理人资格。代理机构指定代理人时,不得超过两人。  (9)通讯地址应详细、准确、符合惯例,以能迅速投递为准。  (10)本表各栏填写不下时,可另附与本表同样大小和质量相当的白纸续写。续写时,应注明所续栏编号。  (11)个人申请专利缴费有困难请求费用减缓的,应在本表第⑺栏中作出标记。申请人在请求书中未作出请求费用减缓的标记,申请日后提出费用减缓,申请费不予减缓,申请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专利局原则上不批准费用减缓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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