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08]4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等4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庆祝活动指定产品认定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特许使用实施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庆祝活动社会赞助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
5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徽标、吉祥物,是经自治区50周年大庆筹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大庆办)公开征集,有关部门批准的专用标志。为保证标志正确合法的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以下简称自治区50周年大庆标志)是指: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庆祝活动组织机构名称、徽标、吉祥物等标志。
第三条 自治区50周年大庆标志由自治区大庆办负责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未经自治区大庆办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或者申请登记自治区50周年大庆标志。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以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自治区50周年大庆标志的行为:
(一)将自治区50周年大庆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自治区50周年大庆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自治区50周年大庆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含有自治区50周年大庆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自治区50周年大庆标志。
(六)其他使人误认为与自治区成立50周年庆祝活动组织机构之间有赞助或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自治区50周年大庆标志的行为。
第六条 使用人使用自治区50周年大庆标志从事营利活动的,应向自治区大庆办申请批准并缴纳使用费或赞助费。
第七条 自治区50周年大庆标志用于指定产品、专用产品和标志产品的,使用人应当与自治区大庆办签订书面使用许可合同。
第八条 使用人不许擅自改变或分割自治区50周年大庆标志的文字、图形,应保持其形象、色彩完整准确。
第九条 使用人不得将自治区50周年大庆标志转让使用。
第十条 自治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对自治区50周年大庆标志的使用进行执法监督。对未经自治区50周年大庆办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自治区50周年大庆标志,侵犯自治区50周年大庆办专有权的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在未知情况下,销售侵犯自治区50周年大庆标志专有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自治区50周年大庆标志除依照本管理办法保护外,还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
庆祝活动指定产品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培育和打造宁夏回族自治区知名品牌,自治区50周年大庆筹备工作委员会决定,在大庆期间开展宁夏回族自治区50周年大庆指定产品(以下简称为50周年大庆指定产品)认定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50周年大庆指定产品是指质量高、市场占有率高、社会信誉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 50周年大庆指定产品认定,坚持企业自愿、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优先认定由区内企业生产,可满足大庆需要的产品。
第四条 50周年大庆指定产品认定范围为,自治区现有国家驰名商标、国家名牌产品、自治区著名商标、自治区名牌产品和已纳入自治区及各市自主知名品牌培育计划中的产品。
第五条 50周年大庆指定产品,由企业向所在市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经自治区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评审鉴定后报自治区大庆办核准认定。
第六条 50周年大庆指定产品须符合下列申报条件: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自治区内领先地位,并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由自治区企业制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区内同类产品前列;
(三)企业年销售额、销售收入、增加值或产品产量应达到自治区同行业的前列;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区内同行业前列;
(四)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保证能力,产品按照具有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五)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顾客)满意程度高,企业有较强的发展后劲。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指定产品:
(一)属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淘汰类的企业和产品;
(二)近3年内发生质量、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三)产品存在知识产权纠纷以及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八条 被核准认定为自治区50周年大庆指定产品的,在适用期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以及违犯本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取消其指定产品资格。
第九条 50周年大庆指定产品申报材料须提供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近3年产品产量及经济效益情况;
(三)企业所在市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意见;
(四)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1.申报产品照片1张,企业营业执照及注册商标证书;
2.其它基本证书(质量安全准入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等);
3.申报产品主要性能指标检测报告;
4.获著名、驰名商标证书和区级、国家级名牌证书;
5.质量认证证书。
第十条 凡被核准认定的自治区50周年大庆指定产品,根据《自治区成立5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应向自治区50周年大庆筹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缴纳20万元以上的赞助费,上不封顶,并优先选择赞助额度大的企业单位。
第十一条 经核准认定的自治区50周年大庆指定产品,由自治区50周年大庆筹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告。认定工作中的部分成本费用由企业自负。
第十二条 50周年大庆指定产品的适用时间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
庆祝活动标志特许使用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参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50周年大庆筹备工作委员会为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标志(以下简称“大庆标志”,标志是指: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庆祝活动组织机构名称、徽标、吉祥物图案等)所有人,授权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大庆办”)对使用大庆标志进行特许管理。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出于商业目的(包括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大庆标志,必须报请自治区大庆办批准特许,并缴纳特许权费或相当物品,但特殊性质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除外。自治区大庆办收取的特许权费,上缴自治区财政,用于大庆有关费用支出。
第四条 申请方申请取得大庆标志的使用权时,须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市场计划书、营业执照、前置审批许可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五条 自治区大庆办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备案。经审查通过后,自治区大庆办与申请方签订标志特许使用合同,发放特许证书。大庆标志特许使用期限为1年,超出特许期限,其合同、证书自行废止。
第六条 特许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五)特许经营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及赔损责任;
(六)特许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及矛盾纠纷的调处方式;
(九)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大庆标志,根据不同情况,原则上在特许商品生产总量的5%—10%的区间确定特许权费率。以此为基础,按照以下计算方法确定收取特许权费的标准。即:特许权费=特许商品零售价×特许权费率×预计最低销售量。
第八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范围、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50周年大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被特许方必须在特许方认可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大庆标志,不得自行变更或者扩展使用。未经特许方同意,被特许方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使用权。
第十条 申请方既申请取得大庆标志的使用权,又申请取得大庆指定产品、指定服务等其它权益时,结合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50周年大庆社会赞助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自治区50周年大庆筹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
50周年庆祝活动社会赞助管理办法
为鼓励和欢迎社会各界通过赞助方式参与宁夏回族自治区50周年大庆活动,规范大庆期间的赞助行为及其管理工作,维护赞助方和大庆主办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赞助主题及赞助方向
区内外一切具有一定社会信誉度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经营业主等,都可以单独或联合参加赞助。赞助的方向包括:自治区50周年大庆宣传和庆典活动,自治区政府确定的大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工程等。
二、赞助的形式
(一)对自治区50周年大庆的赞助,按照自愿公开的原则,通过提供资金、实物或无偿服务、无偿使用场所等形式进行。
(二)赞助的实物必须来源合法,并符合该物品的国家质量标准,其包装、运输、安装等均由赞助方负责。
(三)接受赞助的期限为2008年10月31日之前。
三、赞助的受理及确认
(一)受自治区50周年大庆筹备工作委员会委托,自治区50周年大庆筹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大庆办”)为唯一赞助受理方。
(二)受理方在验证赞助方资信情况后,通过协议确认赞助的内容及方式,并明确赞、受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三)赞助资金上缴自治区财政,按赞助意向列入大庆专项开支;赞助实物由大庆办根据赞助意向,按照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使用,纳入自治区50周年大庆筹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财务管理;其它赞助以协议约定的内容安排。
四、赞助的回报
(一)赞助方实施赞助后,原则上应得到相应的回报,回报方式由赞助方和受理方通过协议商定。
(二)赞助的回报,主要以提供宣传展示平台的方式,提升赞助方的社会形象。
(三)赞助的回报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符合自治区50周年大庆的根本宗旨。
(四)根据赞助方式的不同,赞助方可获得下列一项或多项回报:
1.在其产品的包装、宣传和广告中,使用“自治区50周年大庆”特许称号和标志;
2.获得大庆项目的冠名权、协办署名权;
3.在自治区50周年大庆认定和使用的同类产品或服务类别中享有优先地位;
4.赞助方代表人获得大庆活动礼宾待遇,参加大庆活动;
5.获得大庆活动入场券、节目单或部分活动场所内外广告位的使用权;
6.举行接收赞助仪式,并通过宣传媒体公告致谢;
7.赞助方和受理方另行议定的其它回报方式。
(五)赞助回报截至时间到2009年12月31日。
五、赞助的管理
(一)自治区大庆办对大庆赞助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自治区50周年大庆筹备工作委员会授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大庆的名义吸收赞助。
(二)对各类赞助的受理,要登记造册、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并向赞助方颁发证明文件(包括收据、协议书等)。严禁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损害赞助方及大庆主办方权益的行为。赞助的受理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六、其它
(一)赞助回报中,涉及大庆标志使用问题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50周年大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自治区50周年大庆筹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