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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

2008-06-04 17:31:22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1168

山东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有线电视的管理,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线电视”,系指能播放自办节目和录像节目的有线电视系统。
    有线电视分为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有线电视放像室。终端用户在一千以上,能办新闻等固定节目的,称有线电视台;终端用户在一千以下,能办不固定新闻等不固定节目的,称有线电视站;只在本单位播映文艺性节目的,称有线电视放像室,其具体分类标准和技术要求由省广播
电视厅另行制定。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开办有线电视的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开办有线电视的单位,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  省广播电视厅负责全省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有线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我省对有线电视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开办有线电视。
    禁止私人开办有线电视。
    第七条  开办有线电视台的单位,必须向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地)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广播电视厅批准并发给《有线电视许可证(甲)》后,方可开播。有线电视台可以制作新闻性、知识性、服务性的固定节目,并为上级台提供新闻片源

    第八条  开办有线电视站的单位,必须向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地)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有线电视许可证(乙)》后,方可开播。有线电视站可以制作不固定的新闻节目,为本单位的宣传工作服务。
    第九条  开办有线电视放像室的单位,必须经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有线电视放像室许可证》,并报市(地)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线电视放像室可以播放录像节目。
    第十条  凡在本办法发布前开办的有线电视,没有办理许可证的,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七、八、九条的规定分别补办许可证。
    第十一条  开办有线电视的单位停办时,应及时向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缴销许可证。
    第十二条  部队、公安、国家安全机关、教育用于军事、公安、国家安全、教育的有线电视,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自行管理。
    第十三条  涉外旅游饭店的有线电视管理,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旅游饭店闭路电视管理办法》(国办发〔1986〕6号文)执行。
    第十四条  承担设计、安装有线电视系统工程的单位,必须持有《有线电视设计、安装许可证》。
    第十五条  有线电视系统工程竣工后,须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有线电视台,由市(地)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广播电视厅组织验收;有线电视站、有线电视放像室,由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地)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开办有线电视的单位,不得减弱或者略掉中央电视台、省电视台和本地电视台的信号。
    第十七条  开办有线电视的单位,不得私自翻录、复制和出售、出租录像出版物,不得购买和贩卖海外走私流入的音像出版物。
    第十八条  有线电视台、站、室播映的文艺性节目,只能使用国家正式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录像片或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单位制作的电视节目。播映的节目,应按月编制目录,报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开办有线电视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利用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接收天线、共用天线转播和收录播映国外的电视节目。
    第二十条  有线电视台、站、室不得播映下列内容的录像(含激光视盘)节目:
    (一)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或其它内容反动的;
    (二)有严重政治错误的;
    (三)淫秽色情的;
    (四)夹杂淫秽色情内容、低级庸俗、有害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
    (五)宣扬封建迷信、凶杀暴力的;
    (六)非法出版的音像制品。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由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单位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触
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广播电视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199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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