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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2008-06-09 10:03:12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479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1996年2月27日制定,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的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点或与境外之间的危险品航空运输。
    第三条  民用航空器载运本规定附件《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品名表》载明的危险品,应当报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批,审批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条  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
    第五条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将危险品作为行李托运。
    第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品的航空运输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编集《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品名表》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一条关于“危险品品名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的规定,编集了《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品名表》(以下简称“品名表”),现说明如下:
    一、“品名表”是以国际民航组织发布的《航空危险品安全运输技术指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为依据,结合我国航空运输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编集的。该表汇集了公共航空运输中常见的危险品品名近3000个(条)。
    二、考虑到与国际标准接轨,方便航空运输企业开展国际、国内货运业务和货主查找。“品名表”用中英对照两种形式列出,以阿拉伯数字为顺序。该顺序是国际民航组织危险品专家组认定的,顺序前贯以UN的标志。品名中凡有国家标准的,同时注上了国家标准规定的五位阿拉伯数
字编号,以便对照查阅。为方便查找,另附有危险品品名表英文索引。
    三、“品名表”中所列的危险物品品名是运输过程中比较常见并经认定的危险物品,有的是具体的品名,也有的是某一类化学产品概括性的品名。“品名表”中所列的危险品不是危险物品的全部,因为危险物品有其特定的限定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生产出新的危险物品。现行的
国际和国家标准的航空运输危险品分为九类,每一类都有特定的技术标准。要确定化学产品是否属危险品,是哪一类型的危险品,必须经专门机构按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确定。为确保危险物品的安全运输,必须对危险品进行科学分类、限量、严格包装、合理配载、仓储、科学组织、规范装卸
作业等管理,而这些必须用相应的规章、规定来明确。因此所列的危险品品名只能作为旅客、货主和承运人判断是否属于常见危险货物的依据,承运人不得以此开办该类物品的运输业务。何时开展此项业务,须经民航总局有关规定颁布后另行通知。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危险物品品名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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