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破坏粮食收购案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8-05-23 20:35:57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1662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破坏粮食收购案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54年1月4日,最高法院、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
关于中南分院12月14日请示破坏粮食收购案件是否按特刑案件处理问题,本院部认为:凡以反革命为目的而破坏国家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案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镇压反革命条例办理,不得上诉。其余的有关破坏粮食法令的案件,则仍应准其上诉。
并希转知各所属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