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连云港律师网,如果您还帐号?您可以 免费注册 ,如果您已经是本站的会员,您可以在此 会员登录 ,在使用过程中,如果有问题,可以联系:

公告:欢迎光临连云港律师网,请律师会员上传照片!
搜索: 您的位置主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

2008-06-09 17:47:23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149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7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下列全国性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以上全国性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布或立法实施。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删去下列全国性法律: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
 

1997年7月1日

本站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添加收藏 -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