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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办法(试行)

2008-06-12 17:42:48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626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
  
 

    第一条  为合理划分居住物业管理区域,明确业主管理委员会的设立范围,加快推行物业管理新体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各市、旗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法所称物业管理区域是指由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配合下,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的并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统一物业管理的居住区。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由各市、旗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配合下,根据居住物业之间的基础配套设施的相关情况和其他实际情况划定。
    第五条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以既便于组建业主管理委员会,对居住区实施统一管理,又利于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为原则。
    第六条  相对完整的居住区或组团应作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  对于零散建设的居住物业划分管理区域,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应为3-10万平方米为宜,最低不能低于3万平方米;
    2.处于一街区的或位置靠近的物业应划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3.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相关的物业宜划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4.宜于统一整治封闭成一个区域的物业应划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5.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范围,应考虑与一个或几个居民委员会的设立范围一致;
    6.根据城市详细规划确定整合为一个居住区或组团的应划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7.其他应考虑的因素。
    第八条  对划分完毕的物业管理区域,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或委托有能力的单位绘制该物业管理区域的总平面图及交通图,并整理编写基本情况表,编表内容主要包括:
    (1)占地面积(公顷);
    (2)住宅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3)公共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4)道路面积(万平方米);
    (5)绿地总面积(万平方米);
    (6)配套管网(只填所具有的管线名称);
    (7)原建设开发单位名称;
    (8)产权单位或原产权单位;
    (9)业主总数(按产权人计数);
    (10)业主构成(分私产、和单位产);
    (11)居住人口(万人);
    (12)现负责管理的单位名称。
    第九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第八条所规定的资料,整理完成后,在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时,交业主管理委员会保存与物业管理公司共同使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留复印件一份,以便于行业管理。
    第十条  整理编制基本情况表以及绘制物业管理区域总平面图、交通图所需费用,由接管该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承担。
    第十一条  各市、旗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工作过程中,要以积极的态度取得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支持,并在广泛征求业主或所涉及的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后进行。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在推行物业管理过程中若发生区域变化,需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化后的物业管理区域,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据实进行图表调整。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完毕后,各市、旗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汇同该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发布公告,告知全体业主其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情况。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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