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连云港律师网,如果您还帐号?您可以 免费注册 ,如果您已经是本站的会员,您可以在此 会员登录 ,在使用过程中,如果有问题,可以联系:

公告:欢迎光临连云港律师网,请律师会员上传照片!
搜索: 您的位置主页 > 法律法规 >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

2008-06-12 18:16:47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136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2
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4日起施
行。

  2000年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7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1999〕第151号《关于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时间如何表述的请示》收
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
本)的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应当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写明刑种、刑期和
主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及折抵办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管制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年
××月××日(羁押之日)起至××××年××月××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
的终止日顺延。

  此复


 

本站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添加收藏 -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