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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2008-06-12 20:04:33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6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

第 28 号

  《国家旅游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8年6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9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邵琪伟
                            二○○八年六月六日

 

国家旅游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的要求,我局对现行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废止3个部门规章(附件)。
  附件:国家旅游局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国家旅游局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公布机关及日期
 说明
 
1
 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1991年6月1日国家旅游局公布
 已被《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国家旅游局第7号令)、《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第16号令)代替。
 
2
 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
 1998年12月2日国家旅游局公布
 已被《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34号令)代替。
 
3
 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
 1997年5月8日国家旅游局公布
 “旅行社经理资质认证核准”审批项目已经被《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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