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侨继承中国人遗产(不动产)问题的复函
2008-05-23 21:05:32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15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侨继承中国人遗产(不动产)问题的复函
1954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办公厅:
1954年10月15日发办区(54)字第3893/606号关于外侨继承中国人遗产(不动产)问题的函及附件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哈尔滨市外事处对张经堂遗产的处理意见,遗产中不动产部分由其妻及两子(中国人)继承,对井上久代(日本籍),根据其生活需要,由不动产继承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