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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悔罪情节不足以成为从轻处罚根据

2010-10-18 09:11:56   出处:法制网——法制日报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2110

本报北京10月15日讯 记者李松 黄洁 今天上午,备受关注的北京大兴首起灭门惨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凶犯李磊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宣判之后,李磊并未表示是否上诉。

   2009年11月23日晚,因琐事长期对家人不满的李磊,在位于大兴区黄村镇其父亲的家中,先持刀杀死了妻子,又到妹妹房中,杀死了正在上网的妹妹。随后,听到动静的李父前来敲李磊的房门,李磊又先后杀死了自己的父母和自己的两个孩子。作案后,李磊逃往海南,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李磊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表示认可,并曾在庭上反复要求速死。

   一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李磊因不能正确处理与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致6名近亲属死亡,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对李磊的辩护人提出的所谓李磊具有认罪悔罪情节,应酌情予以考虑的意见,法院认为,李磊所采取的手段已远远超过一般社会常识所认可的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特别是考虑到被李磊杀死的被害人包括其父母、妹妹、妻子及尚未成年的儿子在内的6名至亲,其行为已严重地破坏了人伦纲常,突破了社会道德底线,因此其认罪悔罪情节不足以成为对其从轻处罚的根据。

   与此同时,法院对李磊一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做出了判决。李磊被判赔偿其奶奶杨振芬因其父李汉朝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56万余元;赔偿其姥姥周至芬因其母向国华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54万余元;赔偿杨振芬、周至芬因其妹妹李灿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53万余元;赔偿其岳父母王金成、侯玉琴因其妻子和儿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169万余元;赔偿杨振芬因处理死者丧葬事宜造成的经济损失11万余元。赔偿额累计达到343万元。

 宣判后,李磊没有提出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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