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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4名事故煤矿矿长

2010-11-17 09:09:01   出处:新华网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1878

  11月16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平顶山9.8矿难”案中的平顶山新华四矿原矿长李新军等被告人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李新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及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中新社记者 王中举 摄

    新华网郑州11月16日电(记者李丽静)16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明知井下瓦斯超标仍组织大量工人下井作业,致使煤矿发生瓦斯爆炸造成76人死亡、15人受伤的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5名矿长,4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判刑,1名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被判刑。据悉,这是我国首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事故煤矿矿长。

    河南省平顶山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郭保振在16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该院9月以来先后3次开庭审理该案,今天第4次开庭进行公开审判。

    法院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前,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处于技改阶段,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均已过期。2009年3月20日,该矿被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确定为停工停产整改矿井。

    在技改和停工整改期间,被告人李新军(新华区四矿矿长)、韩二军(新华区四矿技术副矿长),侯民(新华区四矿安全副矿长),邓树军(新华区四矿生产副矿长)明知该矿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瓦斯严重超标等重大安全隐患,不仅不采取措施消防隐患,反而多次要求瓦斯检测员在瓦斯超标时不能让瓦斯检测器报警;指使瓦斯检查员将井下瓦斯传感器传输线拔脱或转置于风筒新鲜风流处,使瓦斯传感器丧失预警防护功能;指示他人伪造瓦斯报表,有意逃避监管,隐瞒重大安全隐患。同时,4名被告人还擅自越界开采煤层,以罚款相威胁,违规强令大批工人下井采煤。

    另1名被告人袁应周(原矿长助理)明知井下瓦斯传感器位置不当,不能准确检测瓦斯数据,安全生产存在重大隐患,仍按照李新军、韩二军的安排,强行组织大批工人下井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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