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师宗县国土资源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李乔生,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490余万元、受贿10万元、挪用公款900万元。近日,李乔生被曲靖市中级法院一审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该案由师宗县检察院立案侦查终结,上报曲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曲靖市检察院指控:
2008年10月至2010年3月,被告人李乔生,在担任师宗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指挥本单位会计周永红、出纳李涛,利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师宗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交易中心的公款4903882.6元,将其中的125.81万元3人进行私分,李乔生分得71.6万元,周永红分得42.71万元,李涛分得9万元。同时,还分给了本单位驾驶员李海波2.5万元(另案处理)。
2006年至2010年2月,被告人李乔生在担任师宗县龙庆乡党委书记及师宗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赵某某送给的人民币8万元、收受了梁某某送给的人民币2万元,并为其2人谋取利益。
2010年2月1日,被告人李乔生、周永红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900万元,给师宗县某公司经理梁某某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该案提起公诉后,曲靖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乔生在担任师宗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与本单位会计周永红、出纳李涛相互勾结,共同侵吞公款,3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李乔生参与贪污公款的总额为1258100元,个人贪污公款71.6万元;被告人周永红参与贪污公款的总额为98.21万元,个人贪污公款42.71万元;被告人李涛参与贪污公款的总额为31.5万元,个人贪污公款9万元。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乔生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周永红、李涛起次要作用,属从犯。被告人李乔生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0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乔生、周永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900万元公款供师宗县某公司归还贷款,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乔生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周永红起次要作用,属从犯。根据3被告人亲笔写的自首说明及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对3被告人作出的自首认定,证明3被告人均是主动到检察机关交待犯罪事实,对3被告人均可认定具有自首情节。鉴于3被告人已向检察机关退缴了全部赃款,结合其自首情节,对3被告人均可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李乔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
二、被告人周永红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三、被告人李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四、已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该案宣判后,3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刘德安 郭佳 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