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两高出台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司法解释,8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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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网络购物陷阱丛生,诈骗犯罪活动屡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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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4月7日电(记者杨维汉、陈菲)明确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从宽处罚情形、认定善意取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7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新类型诈骗犯罪活动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公私财产权益保护不断出现新的司法需求。与之相关联,诈骗犯罪活动也出现了许多新手法,造成许多新危害。
从诈骗犯罪案件的发案情况看,近年来,此类犯罪仍呈多发态势。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显示:在人民法院2010年受理的全部刑事案件中,诈骗犯罪案件数排在第6位。2005年人民法院新收诈骗犯罪案件16345件(含一审、二审、再审)、生效判决人数19685人,2010年这两项数据分别上升至25642件、32284人。而且,诈骗犯罪的手法不断翻新,特别是利用群发短信、群拨电话、互联网等手段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危害严重。
针对这一形势,办理诈骗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结合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诈骗犯罪的发案形势,将最低入罪门槛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为3000元。同时拉大了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幅度范围,规定诈骗3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诈骗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此外还将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调整为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