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至邻家起淫念,强奸未能得逞。3月25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强奸案,被告人戴某被一审理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被告人戴某于2010年12月30日18时许,酒后到邻居岳某家玩时,见被害人岳某一人在家,便产生与被害人岳某发生性关系的念头,后在大屋抱住被害人岳某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被告人戴某即从后面强行抱住被害人岳某欲强行实施奸淫,并将被害人岳某推至东房间床上,被害人岳某挣脱逃离至大门口时,被告人戴某又追至门口拦住大门,用手抓住被害人岳某,被害人岳某挣脱并拉开门逃离。 案发后,被告人戴某主动对被害人进行补偿,得到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戴某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戴某认罪态度较好,主动对被害人进行补偿,得到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于佳宜| 中国法制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