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日获悉,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由被告杨晓龙支付原告刁习军售粮款10000元。
经查明,原告刁习军于2008年6月18日将家中所剩余粮约一万斤出售给被告杨某,售得粮款共计10000元。由于被告收粮时未带现金,遂许诺2个月内偿付粮款。刁习军心想有居间人在场作证且杨晓龙向自己出具了收据,自己反正相信了杨晓龙会付款的。粮食被杨晓龙拉走后,刁习军左等右盼,望穿秋水,却不见杨晓龙前来送款,经刁习军和居间人多次催要,杨晓龙仍拒绝付款。收粮不付款,这不是坑农嘛!刁习军催要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杨晓龙支付售粮款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刁习军向被告杨晓龙出售玉米、小麦一万斤,得款共计10000元,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且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一份,因此,被告杨晓龙有向原告刁习军支付欠款10000元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单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编辑:蔡金华| 中国法制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