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发生后,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签订了调解协议。协议签订后,一方认为赔偿过低,要求法院撤销调解协议。前不久,恩施法院作出判决,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有效,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
前年10月22日下午3时许,该县茅田乡包工头刘某所承包的施工工地上发生一起运输车辆刹车失灵,工人尹某跳车时摔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单方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该乡调委会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就尹某死亡后的民事赔偿纠纷进行调处,经过调解员四天的细致耐心工作,促使双方于10月26日达成由包工头刘某一次性赔偿尹某家属10.5万元书面调解协议书。
然而,协议书达成后不久,尹某之父听旁人怂恿说赔偿过少,建议他起诉撤销调解协议书并重新要求死亡赔偿。
尹某之父听信后,于去年10月起诉至该县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重新赔偿,该县人民法院根据审理后认为:根据《人民调解法》、《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之规定,双方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存在欺诈等情形,属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产生法律效力后对双方均具有同等约束力,该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故判决维持原有协议书内容,驳回尹某的诉讼请求。
县级法院判决后,尹某心有不甘,又上诉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同样维持原判,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尹某方才醒悟表示以后尊重法律,尊重事实,就此息诉。
据悉,此案是《人民调解法》正式实施以来,该县首起当事人反悔后起诉,法院两审均维持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真实案例。判决结果极大地提高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威信,同时也对调解员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编辑:程学斌| 中国法制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