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旅客乘车丢失贵重物品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法院最后作出判决,客运公司承担主要责任。
马某是信阳市某高校大学生,2011年6月20日,因学校放假,马某乘坐位于浉河区某汽车站的中巴车回家,随身携带的有自己刚购买的一台价值5000多元的华硕笔记本电脑,有发票可以证明自己购买时间和购买金额。马某在汽车站上车时,将笔记本电脑放在自己正上方的行李架上,但是并没有告知司乘人员自己电脑包里装的是什么。当汽车到站时,马某发现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四处寻找未果后找到汽车站进行协商,要求汽车站赔偿自己的损失,汽车站以自己不存在过错为由拒绝赔偿。2011年8月5日,马某向浉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汽车站赔偿自己的电脑损失共计5000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马某从购买车票到登上汽车时,旅客客运合同就已经成立,汽车站作为承运人,依照合同有义务将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安全送往目的地,由于汽车公司没有很好履行好保管义务,致使马某的笔记本丢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马某在携带贵重物品上车的情况下,没有将其贵重物品进行登记申报或者告知司乘人员,对此马某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该承担次要责任,法院遂作出判决,汽车公司承担主要责任,赔偿马某4000元。
编辑:梁辉| 中国法制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