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家乐福超市买到了过期奶酪,近日,消费者贺先生将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慈云寺店告上朝阳法院,要求退货并支付10倍赔偿金,共计1632.4。
据了解,2011年7月10日,贺先生在北京家乐福慈云寺店购买了1个艾美牌淡味古老耶奶酪及2个艾玛达尔奶酪,共计148.4元。该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11年1月3日,保质期至2011年7月2日。贺先生在结账后告知收款台的收款员以上商品为过期产品,并要求见负责人。在调查和调看当时的监控录像后,该店一名负责人同意退货并赔偿500元。
贺先生认为,销售过期商品,商家应该10倍赔偿,故将家乐福慈云寺店告上朝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148.4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1484元。
销售过期食品是对消费者的欺诈,不论购买者还是食用者,因过期食品受到人身、财产损害,都可要求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赔偿损失。《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中国经济网将持续关注此案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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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林林|
中国法制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