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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成本低 虚假诉讼渐“蔓延”

2008-10-16 06:34:02   出处:法制日报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2591

    虚假诉讼逐年递增多发于民间借贷破产改制类案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近对全省的虚假诉讼案例进行了调研,结果发现,大多数法官都接触过虚假诉讼。调查发现,民间借贷、企业破产、拆迁改制和驰名商标认定等是虚假诉讼高发案件。此类案件多发于亲朋好友间,双方当事人配合默契,往往是以调解结案。而虚假诉讼即使东窗事发,行为人最多被处以罚款、拘留,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屈指可数。

    虚假诉讼成因

    □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为虚假诉讼提供了空间

    □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未对虚假诉讼作出规定

    □刑事立法未对虚假诉讼规定具体的刑事责任

    在民营经济发达的浙江,“虚假诉讼”呈逐年递增的趋势。据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5月,浙江省法院审理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达107起,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也不在少数。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为此组成了专门课题组,对全省法院的虚假诉讼案例进行了调研,结果显示,虚假诉讼情况已非个别现象,甚至可以说有一定程度的蔓延。

    在东阳市人民法院,近90%的办案法官表示曾接触过此类案件,80%的法官认为此类案件逐年递增。玉环县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是,从2007年至今,已发现42起虚假诉讼案件。永康市人民法院2007年发现16起,最近又发现3起因离婚而产生的虚假诉讼案件。

  不同于正常案件的特征

    关系亲密配合默契调解结案多

    

调查显示,虚假诉讼案件涉案金额普遍较大,动辄上百万元,有的甚至达上千万元。玉环法院审理的杨某等6人诉孙某民间借贷纠纷,经查全系虚假案件,涉案金额达210万元。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永康市外贸压铸厂诉孙维贤借款纠纷一案,借款金额更是高达2283.6万元,后经法院审理认定疑点较多、借款依据不足,被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发现,由于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虚假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有别于正常案件的表象特征。

    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来看,一般存在亲属、朋友、同学等特殊关系。金华中院在审理上述借款金额高达2283.6万元的案子时就发现,被告孙维贤与原告永康市外贸压铸厂的法定代表人孙建勇为父子关系,另外两起以孙维贤为被告的借款案件,其原告均与孙维贤有亲属或朋友等特殊关系。法官分析认为,其背后的原因,无非是找亲戚或朋友造假进行诉讼,成本较低,操作方便,易于得逞。

    从案件的委托代理情况看,很可能同时出现数件甚至数十件证据相似的同类型案件,且委托同一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情况较多。永康法院受理以朱金进夫妻为被告的案件16件,涉案金额达480余万元,其中不同身份、不同居住地的14名原告均不约而同地委托了同一代理人进行诉讼,后经法院审理查明,朱金进与妻子彦某不和,欲串通其舅舅吕某等人捏造债务事实,制造虚假诉讼,企图在以后的离婚诉讼中多分财产。

    从当事人之间的配合情况来看,一般较为默契,不存在激烈的诉辩对抗场面。法官发现,在虚假诉讼案件中,许多当事人为了不露出破绽,干脆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独参加诉讼,即便参加诉讼,也只是为了以假乱真的需要相互辩论一番,便早早认输。有的为了早日获取法院的裁判文书,想方设法为对方提供便利,千方百计加快诉讼进程。永康法院审理的吕某诉朱金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朱金进为了使案件顺利进行,给原告吕某垫付了3万元诉讼费和15万元财产保全保证金。

    从当事人的临场表现来看,神情较为不正常,对法官的询问容易紧张。像上述案例中的吕某,由于对资金来源含糊其辞,也拿不出诉讼费发票,更无法提供用于借款的银行转账凭据,虽以种种理由百般搪塞,但仍难免心神慌乱,最后不得不全盘托出与其外甥朱金进串通捏造债务的事实。

    调查还显示,浙江省查处的虚假诉讼案件,绝大多数都以调解方式结案。有些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上千万元的案子,却都在不到一个星期的时间内达成调解协议,真可谓“不费吹灰之力”。

  虚假诉讼高发地带

    民间借贷企业破产拆迁改制

    根据对浙江全省法院有关虚假诉讼情况的调查,法官们总结出了容易发生虚假诉讼的几类案件。

    最为突出的莫过于民间借贷案件。因为民间借贷案件中主要的证据就是借条,伪造借条对于有通谋意愿的当事人来说再容易不过了。根据调查,虚假民间借贷案件主要又表现为被告为另一离婚纠纷案件或离婚纠纷的当事人。

    永康法院最近审结的徐某、应某夫妇离婚案中,徐某为了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唆使张龙方、章胜、鲁洪亮等人分别提起以徐某、应某为共同被告的债务纠纷诉讼,后经查明,上述三起均为虚假诉讼案件;东阳法院也有类似的案例,法院在受理郭某与张某的离婚案件之前,双方均有数起被他人要求履行还款义务的民事案件,后经查实均为虚假诉讼案件。

    破产企业或已经资不抵债的其他组织、个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也是虚假诉讼的一个主要类型。企业主在企业已经倒闭的情况下,为了减少损失,往往虚构债务或抵押等担保物权,由虚假债权人提起诉讼,企图和其他债权人一起参与分配企业财产。

    由于这些倒闭的企业往往是家族式经营,家庭成员或者亲戚朋友担任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的情况较多,在法院处理企业破产的过程中,企业主往往还会采取另一种惯用的伎俩———虚构管理人员较高数额的劳务报酬,并由管理人员起诉,在企业财产中予以优先支付。

    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同样是虚假诉讼的一个多发区域。由于拆迁政策中房产安置是以“户”为单位,货币安置则又是以实际安置面积为依据,很多人通过虚假确权、虚假析产的手段,达到增加房产安置面积,或者多得货币安置款的目的。

    通过虚假诉讼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也时有发生。目前,认定驰名商标的途径有行政和司法两种途径,行政途径时间较长,司法途径时间相对较短。受驰名商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驱动,有的企业不择手段,利用虚假诉讼达到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目的。

    此外,国有、集体企业,尤其是正在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也经常发生虚假诉讼的现象。

    虚假诉讼背后的成因

    民诉制度有缺陷刑责追究无规定

    通过调查,浙江省高院的法官发现,社会诚信的缺失是虚假诉讼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民事诉讼本是保护权益的手段,但一些人企图借助这一合法外衣,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正在得到强化。

    此外,虚假诉讼行为人所追求的不法利益,与虚假诉讼的成本相比,存在巨大反差。倘若虚假诉讼东窗事发,行为人最多被处以罚款、拘留,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屈指可数。成本和利益的失衡,助长了行为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不惜采取各种手段制造虚假诉讼的不良企图。

    法官们在调研中还发现,民事诉讼相关制度的缺陷为虚假诉讼提供了空间。

    在虚假诉讼中,当事人为达到非法目的,往往在举证时下足功夫,即从证据形式上尽可能满足法律规定,加上对方一般也不会提出异议,很难被看出破绽,由此往往躲过法官的合法性审查而被轻易采信。有的当事人甚至不提交任何证据,而只是通过当庭自认的方式便达成调解协议,法官很难判断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民事关系。

    此外,我国现有的民法通则及其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虚假诉讼未作任何规定,更没有把它当作侵权行为的一种予以对待。

    法官们还发现,民事调解制度的固有局限性容易被虚假诉讼者利用。当前,在调解中要尊重当事人合意,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已经成为共识。因此,在没有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即达成调解协议,是其行使处分权的体现,法院一般不会依职权禁止。正因为如此,民事调解很容易被虚假诉讼者利用,通过诉讼调解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的目的。

    从我国现行刑事立法来看,对虚假诉讼也没有规定具体的刑事责任。据法官们分析,刑法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并没有关于虚假诉讼犯罪的规定,其中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伪证罪仅适用于刑事诉讼领域,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也不能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的行为苛以刑罚。虽然有些法院以妨害作证罪或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追究虚假诉讼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但也只能针对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以及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涉案人员,而无法对当事人本人伪造证据的行为加以制裁。总的来看,对虚假诉讼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还缺乏明确规定。

    法官建议

    完善立法让虚假诉讼者付出高成本

    如何遏制虚假诉讼逐年递增的趋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在调研后提出了对策。

    法官们建议,应该对虚假诉讼高发案件实行立案特别审查制度,包括原告身份是否真实、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亲密关系;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是否明显不合常理,必要时可找原告调查核实;原告的诉讼证据是否存在伪造可能等。

    自愿原则是民事诉讼调解的原则之一,即只要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正当性就不容置疑。但是,从调查情况来看,许多虚假诉讼的当事人正是利用了法院对调解协议审查的不严,肆无忌惮地制造虚假诉讼案件。法官们认为,有必要加强对调解协议的审查,不仅要审查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还应当要求原告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和理由,不能简单以对方自认就调解结案。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止当事人利用调解达到虚假诉讼的目的。

    法官们认为,如果不给予刑事处罚,显然不能有效震慑虚假诉讼者,不足以遏制虚假诉讼日益蔓延的势头。但由于当前对虚假诉讼行为是否应当给予刑事制裁以及如何进行刑事制裁,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司法实践也较为混乱,因此,在立法机关修改有关刑事法律规定之前,法院应该从司法层面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调和联系,就虚假诉讼的查处、移送达成共识,作出统一规定。

    法官们还建议,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当虚假诉讼者起诉时,法院可以根据虚假诉讼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驳回其起诉;另一方面,虚假诉讼者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诉讼结果,法官也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认定其无效。

    法官们还提出了建立虚假诉讼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想法,他们的依据是,虚假诉讼具有侵权行为的所有构成要件,法律应承认虚假诉讼受害人享有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权利。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受害人为诉讼所支出的物质损失,还应包括精神损害。如果损害后果严重,还可以引入惩罚性赔偿。法官们认为,只有让虚假诉讼当事人付出较高的违法成本,才能更加有效地遏制虚假诉讼的发生。

    完善第三人诉讼制度也是一个对策。法官分析说,案外人认为正在进行的诉讼将损害其利益,如果法律允许其参加诉讼,将有利于遏制虚假诉讼。    

  相关链接

    浙江省法院防范和处理虚假诉讼案件的基本做法

    立案阶段的警示和审查。玉环法院规定,立案庭要在立案大厅设立有关虚假诉讼的警示宣传,引导民事诉讼当事人诚信诉求、合法诉讼,防止和警戒虚假诉讼行为;对于债权人为五人以上分别起诉同一债务人且涉案标的金额巨大的案件,立案审查时应特别予以关注。

    庭审阶段的审理和报告。台州中院规定,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该案涉及第三人或者诉讼参加人(具体实施诉讼行为人)有损害该方当事人的利益的可能时,应将案情的真相通报给利益相关人,由其做出是否提起或参加诉讼的选择。玉环法院规定,对于立案庭在移送或者审理中发现的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审判业务庭承办法官要按照重大案件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向庭、院长报告,并在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予以特别关注。

    查处虚假诉讼案件及有关涉案人员。玉环法院明文规定,对于查实是虚假诉讼的案件,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者驳回起诉,并根据情节对有关诉讼参加人予以罚款、拘留。黄岩法院对一起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进行了严肃处理,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了原有判决,并以妨害作证罪和帮助伪造证据罪对相关人员施以刑事处罚。(袁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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