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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修订重点“8+1” 约束地方政府“保护伞”行为

2011-10-17 11:01:18   出处:21世纪经济报道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2349

随着中国环境污染事件的日益增多,如何避免“违法成本低”,显得尤为迫切。

  “修改《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是我们今年的一个工作重点。”在由中华环保联合会主办的“第七届环境与发展论坛”(以下简称“论坛”)上,环保部政策法规司李静云处长公开表示,“这项工作已被列入了2011年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当中了。”

  本报记者从权威人士处获悉,全国人大环资委在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议案基础上,确定了《环境保护法》修改的“8+1”九个重点,即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限期治理、公众环境权益、环境标准、环境监测、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协调和人民政府环境质量责任这八项法律制度以及环境违法方面的法律责任的相关条款。

  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环保法》颁布施行于1989年,实施了17年却未修改过。时至今日,其内容已与现实脱节,因空心化而被“束之高阁”。

  李静云指出,从血铅等一系列的污染事件来看,政府在环境污染方面的责任很大, “因为地方政府决策直接影响到区域的居民,包括公民享有的环境权利”,所以《环境保护法》修改的重点是强化政府的环保责任。

  本报记者了解到,《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也涉及到环境公益诉讼的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关丽在此次论坛上强调,只有使起诉主体多元化,才能使环境权益得到有效救济。

  而具体针对化学品污染事故频发的现状,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教授王灿发呼吁,应尽快制定《化学品管理法》。

修法重点:强化政府环保责任

  地方政府偏爱政绩,给企业提供各方面的便利,从而埋下环境隐患。

  “初步把《环保法》修订方向确定为——主要是约束政府行为的法。”一位参与修法讨论的专家对本报记者表示,“现有环境法律法规都是针对企业的,唯独缺少一部专门约束政府行为的环境法律。”

  即目前我国已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放射性污染防治》等都有针对企业环境违法的司法要求,而尚未有对行政管理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从而导致地方保护干扰正常执法现象普遍。

  “无论是环境污染事件也好,甚至是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其中都有

  政府在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不到位的原因”。论坛上,李静云表示,地方政府往往偏爱一些显性政绩,比如为地方贡献GDP较高的明星企业,会给这些企业提供各方面的便利,从而埋下环境的隐患。

  她以血铅事件为例,一个生产铅酸电池的企业,其排放是达标的,但是企业与周围居民的距离不符合环评的要求,原本不能建厂,“但是由于地方政府可能给一些环评机构承诺,即环评通过后,保证搬迁周边居民。一旦通过了环评,承诺往往不会兑现,所以造成血铅事件不断发生。”

  基于此,正在修订的《环保法》将强化政府的环境责任作为第一要务。对此,全国政协委员、上海人民政府参事王曦对本报记者强调,“在《环境保护法》中, 针对企业行为管理的规则已基本完善,《环境保护法》的主要改革方向是更加注重规范与约束政府行为,防止政府成为环境问题的最大制造者。”

  对《环保法》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李静云慨叹来之不易。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责任编辑:韩丹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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