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椒面中加"苏丹红" 男子获刑3年被处罚金2万元
2011-11-23 09:42:23 出处:四川新闻网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1832
省高院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在对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量刑上,在适用主刑的同时要加大罚金刑的适用。昨日,省高院公布几起较典型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
今年5月20日,崇州市公安局接获线索称,崇州市学府街市场有人销售添加有苏丹红的辣椒面制品。当日,民警在工商局执法人员的配合下,在潘某经营的干杂店内扣押了潘某自己生产的朝天椒辣椒面、小米椒辣椒面、二荆条辣椒面等。公安机关抽样鉴定后发现小米椒辣椒面、二荆条辣椒面中含有非食品添加剂“苏丹红1”、“苏丹红2”、“罗丹明B”、“碱性橙2”成分。日前,崇州市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08年7月,成都市动物防疫监督总站执法人员在王某家中查获了1.9余吨猪肉及其制品。次日,该批猪肉及其制品经成都市动物防疫监督总站检验,结论为病死猪肉制品。日前,崇州市法院一审以王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从今年3月开始,曹某在其个人经营的彭州市全贵食品厂生产“嬉刷刷”、“大刀肉味”等麻辣面制品。在生产过程中,曹某将禁用于食品的有毒、有害物质“霉克星”(富马酸二甲酯)添加在食品中。今年4月1日,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彭州市全贵食品厂进行抽样检查时,发现该厂生产的多项产品含有富马酸二甲酯。4月28日,曹某到公安机关自首。日前,彭州市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