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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在全国首设“网事审判庭” 可直接起诉网名

2012-04-19 10:20:45   出处:新华微博   发布人:txw1006   浏览:1921

  4月17日,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江西微博侵权第一案”二审上诉。此前,临川区人民法院认定通过微博公布他人个人信息的杨某侵权行为成立,因无法接受判决中关于道歉方式的内容,原告吴某再次提出上诉。

  此案引起全国司法界关注的原因,在于江西在网络侵权案审判上的积极探索:去年在全国率先出台网络侵权纠纷案的指导意见,今年又在5家基层法院增设“网事审判庭”……

  隐藏身份的发言方式给人以勇气,也削弱了网络发言道德的束缚,谣言和诽谤由是插上翅膀。人们期待着,江西对于网络侵权纠纷案件审判的探索,能引导网络在健康的道路上前行,让每个网民懂得网络并非“不羁的天空”。

  降低门槛

  被侵权人可直接起诉“网名

  在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这句曾经盛行一时的网络流行语,被一些人错误地延伸理解为可在网上为所欲为。

  2011年9月的一天,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接到一张特别的起诉状。当事人是一家自闭症治疗机构的负责人,当时有网名为“老虎娘”的网民对他和他的单位进行诽谤和攻击。他把“老虎娘”的言论进行了保全和公证,申请法院预立案并调查“老虎娘”的真实身份信息,要求被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东湖区人民法院成为“尝鲜者”,依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当年4月出台的《关于网络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受理,这是我国第一起允许以虚拟名称为被告进行预立案的案件。

  4月17日,《意见》主要起草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王慧军说,网络侵权案件中的被告通常是网络虚拟身份,对诽谤污蔑者的身份确定,是被侵权人提起侵权诉讼首先遇到的门槛,“这个门槛甚至让很多人放弃追索权益”。

  王慧军曾就读于美国纽约大学和英国伦敦大学,她认为,要保护公民网络权益,必须降低立案门槛,这并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意见》的第九条,创造性地设置“以网络的IP地址或网络名称作为被告的预立案程序”。这意味着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向网站调查被告的登记、注册资料;同时可以申请法院向公安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调查该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确定真实身份信息,人民法院应以相关信息载明的主体作为被告进行审理。

  “这是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一个大胆突破与创新。”新华社的评论员文章说,它不只是防止网络诉讼起诉时难立案,还说明在专门法没有出台前,不妨以司法解释等形式,确保在处理网络谣言时有据可依。

  这个《意见》共35条,涉及网络侵权案件的专门审理、网络侵权案件的受理、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以及网络侵权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刑事责任等,我省的基层法院审理网络侵权案从此有法可依。

  王慧军透露说,《意见》起草前,他们曾在北京、广东和福建等地的法院进行了大量调研,参阅了大量网络侵权合议庭的判决案例。而《意见》出台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则成为兄弟法院的取经对象。

  先行先试

  全国首创增设“网事审判庭”

  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中,法庭通常只有民事和刑事之分。但互联网越来越发达,造谣、诽谤几乎每天都在发生,面对这些诉讼案件,只有司法解释意见显然还不够。有些基层民事法庭的法官很快发现,网络侵权案件举证难、查证难,让很多法官产生畏难情绪。

  我省为化解这一难题,2012年4月,在青山湖、莲花、都昌、鄱阳、井冈山等5个县(市、区)法院进行试点,成立“网事审判庭”,专司网络侵权案件的审理,可与民一庭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其中,都昌县人民法院、鄱阳县人民法院经当地政府审批下文,已正式设立网事审判庭。

  “我们对试点法院的审判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希望通过积极受理网络侵权案件,积累网络侵权的审判经验。”4月1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成立网事审判庭只是第一步,还要进行相关的制度配套。

  都昌县人民法院院长况杰告诉记者,面对造谣和诽谤,很多人不愿通过诉讼来维权,除取证难、成本高,重要的一点就是赔偿得不偿失,因为法院判决的赔偿往往是实际发生的损失,而对精神损害支持力度不大。然而,现实情况是网络侵权往往影响大,扩散范围广,后果严重,按照市场上删帖公司的删帖计算要花很大的代价才能消除影响。

  针对这一情况,江西要求全省法院大胆受理网络侵权纠纷案件,杜绝网络侵权“告状无门”。此外,我省还要求应该依法减、缓、免交诉讼费用,让被侵权人降低诉讼成本;鼓励受案法院创新,按照网络侵权的传播速度快、影响面广、后果不易消除等特点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

  “这个案子意义深远,不能只看到在微博公布对方单位、姓名、手机号是违法的。”全程采访报道“江西微博侵权第一案”的本报记者温凡认为,临川区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之专业,让很多媒体记者大开眼界。没有司法的介入,网络管理将苍白无力,网事审判庭应运而生,将是历史的必然。

  意义深远

  网络健康才能保证言论自由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可以看到一旦某个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经常会有“网络水军”闪现,希望影响调查和审判结果,发泄私愤。

  2010年9月,鄱阳人喻某某的儿子购买轿车时,因车辆质量与经销商发生纠纷,喻某某的儿子向鄱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经销商承担责任。喻某某作为儿子的代理人,黄松海作为经销商的法律顾问,参与案件的诉讼。案件审结后,自2011年2月开始,喻某某以“亮眼”、“湖城亮眼”等网名分别在鄱阳在线等网站发表有损黄松海名誉的言论。黄松海诉讼到法院后,请求判令喻某某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五万元等。经调解,双方握手言和。

  “由于网络的传播速度和不可控,我们建议基层法院支持较大数额的精神赔偿。”王慧军法官表示,网络对法院未决案件发布、传播失实、歪曲的报道,对案件施加不正常的影响,不但严重影响到公平,也影响到法院不受干扰的权利,法院可依法予以十几万乃至超过百万元的罚款等处罚。

  那么,对虚假或者非法信息的转发、跟帖会不会构成违法呢?记者注意到,我省为防止责任过于严苛,对一般的转载、跟帖网络用户与恶意转载、跟帖者进行区分,将普通网民和“五毛党”区分对待。

  据王慧军介绍,网友明知为侵权内容而以营利为目的转载、跟帖的;或为其他利益进行有组织地转载、跟帖的为恶意转载、跟帖,才能被认定为构成侵权。

  “打击网络侵权其实为了网络更加健康,更加自由。”1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他的体会特别深,要防止因言论表达自由的滥用而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也要防止因过度强调对公民私权的保护而影响表达自由权的行使。

  “网上言论有自由,网络侵权要担责。”17日,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邓辉认为,我省的做法正在改变虚拟社会无法可依的错误认识和倾向,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形成,它既适用现实社会,也适用网络虚拟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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