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28日电(记者史竞男、邹伟)记者从公安部交管局获悉,自去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全国因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明显下降。
为教育警醒广大驾驶人自觉抵制酒后驾驶,推动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28日公安部公布了一批醉酒驾驶的典型案例。
四川眉山公务员醉酒驾驶案
2011年5月3日,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水务局副局长宿仁训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当地交管部门查获。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5毫克/百毫升。5月25日,丹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案侦查终结,并于当日移送县人民检察院。
2011年6月1日,检察机关对宿仁训以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8月5日,法院判决其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安徽淮南石刚两次醉酒驾驶案
2011年5月3日,安徽省淮南市驾驶人石刚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交管部门查获。经检验,此人的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43.3毫克/百毫升。6月26日,当地人民法院对石刚作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的判决。
2011年9月28日,即拘役期满释放后的第三天,石刚因再次醉酒并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海交警查处酒后驾驶被撞案
2011年6月1日,上海市松江公安分局交警支队民警钱某带领协管员执勤时,检查发现江西省修水县驾驶人赵辉强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5毫克/百毫升。
在检查过程中,赵辉强突然驾车逃逸,并将民警及协管员撞伤,造成民警钱某颅骨、胸腔、腿部等多处部位骨折,协管员王某右侧肋骨骨折。
2011年6月4日,赵辉强被公安机关抓获。10月12日,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11月23日,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北京首起外国人醉酒驾驶案
2011年6月4日,沙特阿拉伯籍留学生穆罕默德酒后驾驶小客车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门时,与停车管理员发生纠纷,拒不配合民警工作。他在强行驾车驶离时将民警刮倒,又将两名行人刮倒并碾压一辆自行车,共造成一名民警和两名行人受伤。
最终,这名外国留学生被民警截获。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04.7毫克/百毫升,属醉酒驾驶。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2011年10月11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其提起公诉。11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和拘役六个月,合并执行拘役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这是北京市办理的第一起外国人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
浙江台州张某某醉酒驾驶致多人死伤案
2011年10月6日,四川省合江县驾驶人张某某驾驶轿车,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泽太一级公路行驶时与对向一辆大货车发生碰撞,致使轿车车身严重损毁。
这辆轿车核载5人,实载8人。张某某及车上6名乘客当场死亡,1名乘客重伤。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20毫克/百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甘肃兰州范某某醉酒驾驶致多人死亡案
2011年11月4日,江西省上饶市驾驶人范某某驾驶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核载5人,实载7人),在109国道甘肃兰州红古区境内由西向东行驶时,因超速车辆驶出道路后侧翻,车体顶部撞在路外高架水渠护墩,造成范某某及其车内6名乘客死亡。
经检验,范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8毫克/百毫升,属于醉酒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