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开车撞人后,不是积极救人,而是选择驾车逃逸,结果造成受害人因抢救无效身亡,而这名男子也因交通肇事逃逸触犯了刑法。近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以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接到判决书后的被告人徐某某连称悔不该逃走,及时救人才是正道。
2012年8月30日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鲁Q387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32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36KM+500M路口处时,与由北向南驾驶人力三轮车的谢某某相撞,致谢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徐某某驾车逃逸。后谢某某被人送往医院急救,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死亡。经邳州市公安局尸体检验,谢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伤救治无效死亡。经邳州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徐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2年8月31日,被告人徐某某在邳州市铁富镇被邳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在此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在交强险外赔偿对方损失人民币20000元,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家人与被害人家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家人损失,取得谅解,视其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编辑:代媛媛| 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