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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时差"套走银行18万该咋判 意义堪比"许霆案"

2009-08-27 14:01:47   出处:法制网   发布人:杨周律师   浏览:2989

法制网记者 陈东升 法制网通讯员 李义山 陈莹

  多年前,美国电影《偷天陷阱》里,男女主角两名大盗,利用银行清查系统10秒时间差,把80亿美元偷偷转到了自己账户里。而今年3月份以来,在宁波海曙、江东、江北的几家银行则相继上演了山寨版的“偷天陷阱”,几个年轻人利用POS机、银联与银行系统信息传递的一两分钟时间差,套走了18万余元人民币。
  贷款诈骗?还是盗窃金融机构?抑或不构成犯罪?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控辩双方争论激烈。3名被告人被控盗窃(金融机构)罪,如此项罪名成立,且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可能面临无期徒刑,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称此行为不构成犯罪。
  “该案类型新颖,在罪名上定性争议很大,堪比‘许霆案’。”主审法官向记者表示。

套现新招

利用“一分钟时差”漏洞

  今年3月14日下午4点半,一个年轻小伙子出现在宁波市象山县某银行的营业柜台前。他拿出5万元现金,并填写了一个贷记卡账号,要求将钱存入该账户内。营业员将钱存入后,打印了存款凭据,要求小伙子签字确认。
  此时,小伙子拿出电话,拨通了一个号码,说道:“我把钱汇过去了,你查查看有没有收到。”
  和对方通完话后,小伙子立即一脸踌躇地对银行工作人员说:“不好意思,刚才账户存错了,你帮我转存一下。”
  只见,他又掏出另一张借记卡,要求将刚才那笔5万元的存款撤销,转存到这张卡上。
  随后,营业员按照正常流程,为小伙子办妥了改存手续。
  从营业员将5万元存入小伙子事先指定的账号,到转存入更改账号,前后时间不超过两分钟,然而就是在这两分钟里,银行系统内发生了一场“惊天逆转”。
  原来,当小伙子第一次把5万元存入时,身在异地的同伙,立刻通过POS机刷走了49980元。
  可是,POS机的这笔刷卡交易信息,却要在一两分钟之后才能从银联系统反馈到银行,也就是说虽然刷卡消费了,但卡上的余额要在一两分钟后才会有变化。而这伙人正是抓住银行的漏洞,利用这极短的时间差,套现成功。
  此时,银行营业员还蒙在鼓里,不知道账户上刚存入的5万元其实已经没有了,并将这已经不存在的“5万元”再次转存到另一账户,这5万元随即又被取现。
  这样一来,这伙人就赚到了5万元。此后,这几人利用相同手法相继在宁波几家银行成功套现13万余元。
  3月24日,当他们再次在海曙区某银行作案时,被工作人员识破,一人当场被抓获。6月初,另两人也先后落网,另一名主犯在逃。
  经警方调查,参与这个“局”的共有5人,此次被起诉的3人分别为四川人赵某、江苏人张某和王某,年龄都只有20岁出头,之前都没有任何案底。还有两人另案处理。
  3人交代,他们发现银行管理系统存在“时间差”的漏洞后,认定这是一个发财商机。首先,他们在网上发布信息,自称有“技术”能帮助持卡人在信用额度不足的情况下实现大额透支,但手续费很高,成功套现后,他们要提成其中的42%。找到“客户”后,几人开始配合操作,并成功地赚到了“佣金”。

被告人自称

行为违规而不违法

  8月18日,海曙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检察院起诉3人的罪名为盗窃(金融机构)罪。
  面对指控,法庭上3名被告人都表示———自己的行为违规而不违法,不构成盗窃罪。
  而他们的理由也是“涵盖”了案件的各个环节。首先,3名被告人承认自身存在错误,但指出他们只是发现了银行系统的一个漏洞,然后用这个漏洞做信用卡套现代理而已,信用卡套现违规不违法,“我们的行为充其量只构成破坏金融管理系统,扰乱金融秩序,错在明知存入贷记卡的金额已套现,还谎称存错要求存入另一张借记卡内,这只是非法套现。”
  “我们在网上发布消息,可提供信用卡套现,并收取一定手续费,是客户自动找上门要我们帮忙的。”被告人说,因为现在银行发卡,信用额度比较低,只有5000元至10000元不等,他们利用转存套现的手法可以套现5万元,持卡人获得58%的现金,他们就收4200元。主观上他们没有非法侵占的意愿,一切只是代人办事,收点手续费而已。
  “我们在作案过程中,持卡人的身份、姓名都是真实的,且持卡人作出书面保证表示银行里的钱自己会去还,这就不是盗窃了。”其中一名被告人赵某说。
  另外,张某等人还辩称,目前,套现的这些钱,持卡人已经还了7万多。同时他们认为,银行该为自身存在技术瑕疵而导致的损失负一部分责任,不能全部推卸。

辩护律师称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据了解,一开始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做的是罪轻辩护,当有证据表明持卡人已在还款后,律师突然当庭改做无罪辩护。
  律师认为,这起案件中,在POS机上刷卡消费、在柜台签字前临时更改存款账户,这些行为是合法且被银行承认的,合法行为导致不合理的后果,是银行漏洞造成的。
  同时,律师辩称,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志,因为持卡人已经在还款了,而被告人也没有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因为持卡人的身份和姓名都是真实的,因此盗窃罪名不成立。“套现的18万元中,10万元已由持卡人还清,银行目前损失为8万余元,被告人还表示会去打工把剩余的钱还给银行。”
  律师还指出,这是新型的信用卡套现,“法无明文不定罪”,“是一种有重大误解的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公诉人反驳

“偷东西还怪人家门没锁好”

  对于被告人和辩护人都提到的持卡人真实身份和姓名,作为公诉人的海曙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表示,这是银行各项业务流程上必须获取的,但不能代表被告人和持卡人的行为是不违法的。“银行的技术方面存在漏洞,就像一户人家的门没锁好,结果被小偷入室盗窃了,这个小偷还是小偷,不会因为那户人家没把门锁好就没有罪了。”
  公诉人同时认为,银行工作人员将钱存入指定账户,要求客户签字确认,这时客户要求将钱存入另一个账户的行为是银行所允许的。但被告人抓住POS机信息反馈到银行的1至2分钟时间差,10天作案5次,共计盗窃银行18万余元,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
  据悉,案发后,当地一些银行已采取相应措施,停止存款冲正、撤销业务,客户要是存款到一个账户后,在签字确认前想转存另一个账户,只能先签字确认再取出钱转存。
  主审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属于新型刑事案件,在宁波范围内尚属首例,与曾经的“许霆案”类似,在罪名上定性争议很大。
  由于被告人要求提供新证据,即持卡人出具的不要求被告人承担还款责任的书面保证,法院将择日继续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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