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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轻微刑案委托人民调解 达成和解并赔偿不追刑责

2009-11-12 08:45:22   出处:法制日报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2441

   编者按

  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只要构成犯罪的就要捕,捕了就要诉,诉了就要判,但效果经常不尽如人意。一方面,犯罪嫌疑人无论犯罪轻微与否,“不良记录”将使其终身蒙上阴影;另一方面,因诉讼期限时间长,再加之犯罪嫌疑人被判处刑罚后,对赔偿产生抵触情绪,被害人难以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
  刑事和解是近年来司法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的一项大胆探索。今年年初下发的司法体制改革意见也对此明确提出了要求。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和市司法局联手创立的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新机制,可以说是在刑事和解的探索中又往前迈了一大步。既是开先河之举,就必然伴随着争论,且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本版特别刊发这篇报道,希望能对各地的探索起到借鉴的作用。

 □视点关注

法制网记者 邓红阳

  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并把调解结果作为量刑或免除刑罚的参考依据之一———河南省郑州市检察机关开先河之举,引起了业界的关注。
  记者获悉,此项制度实施后,全市检察机关已对近百起轻伤害和交通肇事案件成功进行了刑事和解。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祖伟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了这样一个背景:郑州全市检察机关每年受理的案件中,70%为轻微刑事案,案因多为生活琐事、经营矛盾、相邻关系等,过多适用刑罚,反而会激化矛盾,因此刑事和解应运而生。
  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中,哪些案件适用刑事和解?谁来主持和解?杨祖伟说,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部门,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由此,委托人民调解组织主持和解或进行调解的新机制应运而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了一起交通肇事案,双方从刚开始时的意见分歧较大,到逐步缩小赔偿金额差距,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检察院随后对肇事者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11月2日,看着躺在病床上的张星,李明禁不住掩面而泣:“都怨我,都是我害的!”
  一个月前,李明驾驶机动车逆行时将张星撞成重伤,公安机关依法将其拘留,依照法定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件流转到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后,办案检察官在提审李明时,李明对自己的行为深深自责,并表示愿意赔偿对方损失。
  检察官认为,李明主观恶性不大,可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既能较快解决被害人的治疗费用问题,还能给李明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经检察长李伟杰批准,办案检察官将案情及时通报给区司法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出面先进行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主持调解中,耐心细致地做双方亲属的思想工作,向他们讲明事故中双方的责任以及法律后果,及时引导他们双方进行和解。在一个多星期的时间里,双方从刚开始时的意见分歧较大,到逐步缩小赔偿金额差距,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张星的亲属说:“调解员的话在理,谁也不想发生这样的事情。我们不再要求追究李明的刑事责任了。”
  中原区检察院依据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书与经济赔偿履行情况,很快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重获自由的李明数次到医院看望张星,表示自己的悔意。
  “如果没有上级检察院的规定,我们不会这么快结案的。”李伟杰拿着手中的一摞文件说。
  记者看到,这些文件中有《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若干意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郑州市司法局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暂行办法》。
  文件中有这样明确的规定: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轻伤)、过失致人死亡、交通肇事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赔偿协议且已赔付完毕的案件,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依法作出不起诉或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处理。
  李明之所以能够重获自由,就得益于这些规定。
  检察院的职能主要是法律监督和追诉犯罪,如果充当刑事和解主持人,就会出现“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角色尴尬。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可以说是最合适的第三方
  “发生在亲属、邻里、同事之间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果被害人的报复情感通过和解得到了宣泄,国家便没有再行使公诉权的必要。”郑州市检察院分管刑事工作的副检察长范俊认为。
  范俊告诉记者,郑州市检察机关近来以轻伤害刑事案件为切入点,对因邻里纠纷引发的一批“民转刑”轻伤案件犯罪嫌疑人实行非刑罚化、非监禁化处理,通过这些人性化的“对话”、“补偿”,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消除了积怨,最终握手言和。加害人通过赔偿和诚心诚意的认错,不仅免除了牢狱之灾,也从中深受教育;被害人及时获得了民事赔偿,也避免了不必要的讼累;司法机关也降低了司法成本。
  刑事和解,在当前案件数量多、案情复杂的现实情况下,如果没有人主持,加害人、被害人双方很难坐到一起商谈赔偿与和解,那么谁来当调解主持人呢?
  对此,范俊的观点是,检察院的职能主要是法律监督和追诉犯罪,如果充当刑事和解主持人,这就与检察院的身份相冲突。为明确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中的法律监督定位,避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角色尴尬,对符合刑事和解的案件,交由与案件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即人民调解委员会担任主持者。检察机关不直接参与调解,但对案件的整个调解进程、双方是否自愿、是否合法等进行法律监督,对达成的刑事和解协议等依法审查。
  “现在,郑州市各社区均有专职人民调解员,这也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轻微刑事案件调解奠定了基础。”范俊对记者说。
  郑州市司法局局长郑友军向记者证实,2007年年底,郑州市政府出台规定,将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调解业务经费、补助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每个社区平均配备3名专职人民调解员。
  “专职人民调解员有任期限制,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负责管理和考核,受托主持轻微刑事案件调解是可以胜任的。”郑友军说。
  刑事和解不是“花钱减刑”。和解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对刑事犯罪造成的被害人民事损害部分给予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后达成和解;和解协议的生效也必须同时满足数个条件
  “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即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轻微刑事案件后,认为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有申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权利,并应解释刑事和解规定的主要内容及法律后果。”范俊介绍说,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人民调解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检察院提交《人民调解申请书》,检察院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书审查后,对符合委托人民调解的,委托犯罪地或当事人居住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郑友军说,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的,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将《人民调解协议书(副本)》、《人民调解协议履行情况记录》等文书材料送达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和解协议有效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建议审判机关从轻、减轻处罚。
  “刑事和解不是‘花钱减刑’。”范俊强调说,和解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对刑事犯罪造成的被害人民事损害部分给予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后达成和解。犯罪嫌疑人的赔偿有别于刑罚中的罚金。
  据介绍,和解协议达成后,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嫌疑人是真实认罪,双方和解是真实的,特别是被害方不存在被暴力、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而被迫“和解”的情况,才能对嫌疑人或被告人从轻处罚。同时,还必须保证和解协议内容符合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民事法律等有关规定。
  记者在相关文件上看到这样的规定:委托人民调解、适用刑事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且应该符合以下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自然人;案件有直接的被害人,且被害人系自然人;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刑法,且属于公诉范围案件;犯罪嫌疑人悔罪,并且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
  “对于抢劫、强奸、爆炸、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及黑恶势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或者虽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情节恶劣、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均不适用刑事和解。”范俊说。
  和解协议怎样才有效呢?范俊解释说,符合以下条件的才能认定双方达成了和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过,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就赔偿、补偿等事项协商一致,并且已经按照刑事和解协议书、刑事和解调解书实际履行;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予谅解,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刑事和解案件后,调解环节全部交给其负责,从已办结的刑事和解案件看,大多数在1个月以内结案,最长的也没有超过两个月
  “这种解决方式,减轻了群众诉累,又能使群众的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既是尊重社会自我调整和净化能力的体现,也很好地体现了‘民生司法’的内涵。”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张建成在接受采访时评价说。
  张建成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未介入刑事和解案件前,检察官主持和解与其作为追诉者的身份不符,检察院本身作为一个法律监督机关,如果在刑事和解中担任调停人,那么这场“自导自演”的调解,其中立性将受到质疑;另一方面,这个负责监督他人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其自身的法律行为由谁来监督,将成为难题。这就可能导致当事人产生抵触或者猜疑心理,不利于确保和解协议的达成反映双方的真实意愿。
  “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中立身份介入刑事和解案件后,确保和解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双方自愿约定,检察官只负责审查把关、监督协议执行。这不仅有利于群众更多地参与司法活动,促进司法活动的公开和透明,更有利于加强人民群众与检察机关之间的交流协作,既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经验丰富、工作耐心细致的优势,又能避免检察机关集审查者与调解者于一身的尴尬,还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司法腐败,防止司法权力滥用现象,推动司法公正。”河南农业大学法律系主任杨红朝这样认为。
  “司法机关通过人民调解,降低了司法成本的投入,免除了以后的起诉和审判等环节,可以把有限的司法资源投入到其他更为重要的案件中去。”范俊举例说,人民调解委员会未介入刑事和解案件前,基层检察院办理刑事和解案件最快的1个月左右,最慢的6个月,调解次数最少也在3次以上,还容易受到被害方的误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刑事和解案件后,调解环节全部交给其负责,从已办结的刑事和解案件看,大多数在1个月以内结案,最长的也没有超过两个月,节省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大大缓解了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时间紧、任务重的矛盾,而且社会效果明显。
  但也有检察官认为,目前尚处在刑事和解制度的探索与完善过程当中,各政法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不够,效率有待于提高。另外,人民调解员自身素质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调解作用的发挥。
  (文中所涉案件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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