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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分家”拉升审委会评案质效

2010-02-24 09:23:35   出处:法制网-司法频道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2589

 法制网海口223记者杨燕生记者223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实行在审判委员会内部设立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两个专业委员会工作机制改革一年多来,审委会工作质量和效率较之改革前有了明显提高。

  海口中院研究室主任陈祥军告诉记者,目前海口中院审委会有20名委员,刑事审判专业委员13人,行政审判专业委员16人。自从推行审判专业委员会工作机制以来,截至2009年底,共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81次,其中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3次,刑事审判委员会30次,民事、行政审判委员会48次。共受理提交上会讨论案件262次,已讨论案件246件,形成决议的案件245次,有效通过率为99.6%,有效通过率比改革前提高了6个百分点。

  据介绍,这一改革始于20085月,是针对现实中审委会成员并不精通所有类型的案件,却要对所有类型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作出最后决定,造成不能真正发挥审委会作用,甚至非专业委员陪而不议等现象而进行的

  

  

  

  □相关报道

  下设日常办事机构监督决议执行

  法制网记者杨燕生

  作为人民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这就决定了,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是其所讨论案件专业方面的审判精英。

  现实中,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主要是由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庭庭长所组成,他们往往只是某一法律专业方面的资深法官,并不精通所有类型的案件。这就造成,在讨论某一专业方面案件时,非该专业的委员陪而不议的陪坐现象,令审判委员会的权威大打折扣。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了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改革,在审判委员会内部设立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两个专业委员会,如今已一年有余。

  223,经历了这一进程的海口中院研究室主任陈祥军,向《法制日报》记者披露了改革过程中发生的种种变化。

  “改革前,20多人的审委会开会,大家都要发言,你一言我一语,拖得时间很长,有时半天才讨论一两个案件。召开审委会都是院长主持,可院长行政事务多,造成审委会往往不能按时召开,有的案件提交很长时间才讨论,效率很低。”

  “审委会进行专业分工后,由于每次会议不需要全部委员参加,这些委员就可以将节省下来的时间和精力用在其他工作上,自然促进了其他工作的提高。”

  改革前后发生的明显变化,让陈祥军感受颇深。

  据介绍,为了加强对审判委员会和审判事务管理,20098月,经海口市编委会批复同意,海口中院成立了审判委员会办公室,专司审判委员会和其他有关审判事项的管理,改变了过去没有设立专门的日常办事机构,也没有专门人员负责议案呈报记录、整理归档以及决议的监督执行,致使审委会监督乏力,工作随意性大的局面。

  在尝试对审委会制度进行改革时,一些委员担心,审委会参加的人数少了,讨论案件的质量会不会下降?讨论不过半的情况会不会很多?如不能过半形成决议还是要提交全会讨论,会不会影响办案效率?

  对于这些可能存在的问题,我们事先都进行了认真考虑。”陈祥军说,在正式进行改革之前,海口中院进行了仔细的调查研究,并对解决办法进行了相应的制度设计,最后全部体现在审委会全会讨论通过的《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原则》上。

  记者看到的这一规则共有44条,分别从审判专业委员会的目的、任务、工作分工、人员组成、研究案件范围、研究案件程序以及决议的形成等方面对改革后的审判委员会的工作作出了全面规定。

  从目前运作来看,这些问题都得到了较好解决。”陈祥军举例说,像“过半”的问题,规则中规定,对于经开会讨论当场形成多数意见的人数已超过审委会全体人数一半的案件,由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宣布形成决议;对于委员有分歧,当场未能形成决议的案件,若大多数委员的意见较接近过半数,一般在会后征询其他没出席委员的书面意见,经征询其他委员的意见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就可以在下一次召开审委会时向委员们通报,并宣布形成决议。如果还不能过半,才由主持人决定请示院长提交审委会全体会议讨论。

  向改革要审判力、向创新要公信力,是海口中院本届领导班子的一个工作理念。陈祥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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