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电传
苏高法电[2010]135号 签发人:刁海峰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09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09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现将2009年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552元;
2、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支出13153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004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804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