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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田被错押1845天获赔20万

2010-03-16 20:35:00   出处:法制网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2365

  法制网沈阳3月15日电 记者霍仕明 张国强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蒙冤被判刑十二年的沈阳市个体货运业主李德田案作出赔偿决定书。(本报曾于2008年3月2日、4月20日、9月9日、9月26日跟踪报道过此案。。李德田因被错误羁押了1845天获赔人民币206,621.55元。

  2009年4月8日,李德田以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向沈阳中院提出赔偿申请。沈阳中院查明,1995年9月16日14时许,刘铁夫被刘健、赵春吉、魏忠民三人纠集他人持刀致重伤(左坐骨神经断裂,左坐骨结节骨折,左胫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左髌腱断裂,右胫前肌、拇长伸肌、趾总伸肌、腓骨长短肌断裂、右胫骨骨折,属五级伤残),三人分别被判处15年、14年及14年有期徒刑,刘铁夫对该三人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涉案三名被告人供述是李德田指使他们伤害刘铁夫,沈阳市公安局东陵分局遂于1999年11月27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刑事拘留李德田,2000年5月19日李德田被取保侯审;2004年3月1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

  2004年1月20日,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东陵区检察院)作出陵检刑诉(2004)145号起诉书,以李德田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同年5月8日向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陵区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刘铁夫向东陵区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年11月11日,东陵区法院作出[2004]东刑初字第1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李德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二、被告人李德田赔偿被害人刘铁夫人民币78,142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546,991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刘铁夫及李德田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沈阳中院于2005年3月25日作出[2004]沈刑(1)终字第22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2005年7月14日,东陵区法院作出[2005]东刑初字第142号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德田有期徒刑七年;赔偿被害人刘铁夫人民币78,408元。宣判后,李德田及刘铁夫提出上诉,东陵区检察院提出抗诉。2006年3月8日,沈阳中院作出[2005]沈刑(1)终字第1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一、维持东陵区法院[2005]东刑初字第142号判决第一项对李德田的定罪部分;二、撤销东陵区法院[2005]东刑初字第142号判决第一项对李德田的量刑部分及第二项附带民事部分;三、李德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四、李德田赔偿被害人刘铁夫人民币78,408元,并对今后到案的同案被告人发生的民事赔偿数额负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李德田不服提出申诉。2006年12月末的一天上午,被关押在抚顺第二监狱的李德田,照例守在由他负责管理的一部电话旁。大约10点钟的时候,一个40多岁的犯人要打电话,李德田看见他在登记簿上写下三个字“魏忠民”,心里不禁一沉,这个魏忠民会不会就是那个指控我是那起伤害案主谋的那个案犯呢? 李德田不认识魏忠民,显然,魏忠民也不认识李德田。魏忠民打完电话就离开了,而担心弄错了的李德田也没有进行追问。2007年元旦,魏忠民又来打电话,等魏忠民打完电话后,李德田主动和他聊天,“兄弟,犯什么事进来的?”魏忠民漫不经心地说:“在沈阳南塔鞋城,砍了个叫刘铁夫的老板。”李德田一下子站起来,一把抓住魏忠民:“那你认识李德田吗?”魏忠民一怔说,“不认识。”他似乎感觉到了什么,挣开李德田的手转身就走。李德田追上去,再次抓住魏忠民说:“我就是李德田,你认识我吗?”魏忠民惊恐万分、连连摇头:“我真的不认识你。”李德田抓紧了魏忠民,“那你为什么要害我啊?”望着红了眼睛的李德田,魏忠民吓得浑身发抖,“大哥,对不起,你是冤枉的,那件事是张宝玉和柴淑兰指使我们干的,和你没关系”。随后,李德田将这个情况向驻监狱的检察机关———辽宁省抚顺地区检察院进行反映。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在核查案件时发现,刘健、赵春吉、魏忠民证实系受张宝玉、柴淑兰的指使伤害刘铁夫,否认了受李德田指使伤害刘铁夫的事实。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以原同案犯的供词和证言发生重大变化,且变化原因有一定可信性为由,于2008年8月22日作出辽检刑抗字(2008)7号抗诉书,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年9月24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辽审刑再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以原审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沈阳中院[2005]沈刑(1)终字第1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李德田无罪。同年9月25日,李德田被无罪释放。

  此间,李德田共被羁押1845天(1999年11月27日至2000年5月19日羁押175天,2004年3月1日至2008年9月25日羁押1670天,总计1845天)。沈阳中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国家统计局2009年4月9日公告,2008年职工日平均工资为111.99元。因此,沈阳中院在赔偿决定书中决定:沈阳中院赔偿李德田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人民币206,621.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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