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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检察机关首次披露打黑除恶详情

2010-04-29 15:17:13   出处:法制网——法制日报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1878

 □视点关注

    法制日报记者 徐伟

  文强死刑、彭长健无期———这些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倒掉,标志着重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已取得阶段性胜利。与此同时,社会关注重庆的目光也开始发生变化,从案件本身转向对打黑除恶长效机制的思考。

  日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发布《重庆市检察机关打黑除恶情况汇编》。薄薄12页的小册子,逐年攀升的柱状图,不仅解密了黎强、陈明亮、文强、彭长健等黑恶势力及“保护伞”在检察机关利剑下一一原形毕露的过程,同时,也对打黑除恶长效机制的建立作出了一番解读。

  今日,记者采访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了解到《重庆市检察机关打黑除恶情况汇编》中的详情。

  “三核一图一表”厘清涉黑团伙

  重庆发起打黑除恶“风暴”之初,重庆市检察院即认为这是一个系统工程。如何确保涉黑涉恶案件的办案质量、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针对这个问题,重庆市检察院制定了“1+3”工作措施,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的协调配合,推动打黑除恶斗争的深入、顺利开展。

  据重庆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所谓“1+3”工作机制,即一个工作意见———《重庆市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意见》;三个工作制度———《关于确保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质量的规定》、《关于打击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规定》、《关于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进一步严格纪律的通知》。

  “其中,《关于确保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质量的规定》是工作机制中的重中之重。”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一规定严格了“四个区分”,即正确区分罪与非罪、“黑”与“恶”、黑恶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保护伞”和一般职务犯罪;抓好“两个环节”,即在审查逮捕中,对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证据不足的,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审查起诉中,对不构成犯罪、无起诉必要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或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对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且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犯罪无直接联系的,分案处理。

  据了解,重庆市检察院的“1+3”工作机制已经得到了全国打黑办和重庆市打黑办的认可和肯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将《关于打击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规定(试行)》在全国检察系统进行推广。

  记者了解到,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除了“1+3”工作机制的运行外,重庆市检察机关通过“三核一图一表”工作法,对涉黑犯罪事实进行锁定。

  重庆市检察院五分院公诉一处检察官唐慧告诉记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大多结构层次复杂、成员众多,采用“三核一图一表”法,可以迅速厘清涉案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结构层次、犯罪事实和证据。

  据介绍,“三核”即“核事实、核证据、核人头”;“一图”即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构图;“一表”即黑社会性质组织具体犯罪事实一览表,针对每起违法犯罪事实,列出涉案的具体人员、每人的具体行为,针对每名涉案人员,列出该人员的具体违法犯罪行为,“人、事分别列表,一一对查”。

  “岳宁涉黑案涉及的人数和罪名都很多,涉案人数达71人,有100余册案卷材料。”唐慧说,针对大量人员和事实,“三核一图一表”法将案件化繁为简,梳理出重点和难点问题。在这个基础上,办案组成员共同对案件的侦查提出了100余条补查建议,为这一案件的准确认定打下了基础。

  300名公诉检察官参与打黑除恶

  “9年前,这里曾经站着文强参与抓获的‘杀人恶魔’张君。今天,文强等人却站到被告人席上。道理只有一个:我们的一切权力都来自人民,当文强等人为民谋利益时,人民给了他们充分肯定;同样,当他们以身试法时,不管他们有多么位高权重,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2010年2月6日,重庆市检察院五分院公诉一处副处长么宁当庭发表公诉词,代表国家公诉重庆打黑除恶以来挖出的最大“保护伞”———文强。

  “打黑除恶”情况汇编显示,2007年,重庆市检察机关共起诉涉黑案件15件、134人,而到2009年,这一数字已飙升至39件583人。

  涉黑犯罪逐年攀升的同时,重庆市检察机关不断投入人力,加大打黑力度。

  据了解,自2009年6月重庆市全面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该市检察机关采取从下级院抽调、从上级院选派的方式,一共投入资深公诉检察官300余人,约占全市公诉力量的40%。

  “专案组自成立以来,全部主动放弃休息,以‘8+6’(每日8小时工作时间加上6小时加班时间)、‘5+2’(每周5天工作日加上2天公休日)的工作模式,全身心投入到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审查起诉和庭前准备工作。”重庆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记者了解到,在办案期间发生了许多感人事迹,参与办案的检察官中,有的推迟婚期,有的刚做了手术还处于恢复阶段又投入战斗,还有的身怀六甲依旧奋战在办案一线。

  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专案组成员郑华友的祖父病故,他仅用了一个周末的时间赶回江西老家,办完老人的后事就立刻回到重庆投入工作;身怀六甲的杨新慧本应可以休假,却不顾身体不便,忍住各种不适,坚持每天按时到岗工作,协助办理涉黑案件;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专案组杨旭东在小孩病重时也无法抽身照顾,书记员徐旭和杨杉因参加专案办理,两次推迟婚期……

  “正是全体检察干警始终保持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最终赢得了打黑除恶斗争的胜利。”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

  打黑反腐同步推进

  “文强、彭长健等‘保护伞’被一举打掉,一个成功的经验是打黑反腐同步进行。”重庆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深挖彻查‘保护伞’,以反腐推动打黑,以打黑促进反腐,打黑反腐同步推进。同时,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机制优势,在全市范围内统筹办案力量,指定管辖、异地交叉办案,有效整合侦查资源,形成打击合力。”“打黑除恶”情况汇编这样描述。

  据统计,2009年,重庆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专项斗争中暴露出的职务犯罪93人,其中司法机关工作人员49人,占53%;党政机关工作人员13人,占14%;国有企业工作人员3人,占3%;其他人员28人,占30%。

  在2009年重庆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办的33名黑恶势力“保护伞”中,公安机关工作人员21人,占64%;党政机关工作人员4人,占12%;税务系统工作人员1人,占3%;交通系统工作人员2人,占6%;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1人,占3%;检察机关工作人员1人,占3%;审判机关工作人员2人,占6%。

  “检察机关通过梳理2009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发现,这些职务犯罪普遍呈现几大特点。”重庆市检察院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涉黑职务犯罪案件犯罪主体身份特殊,多数是能够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最直接、最有效的权力庇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司法、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一般是具有保护社会稳定与打击犯罪双重职责的司法机关领导或干警。

  据了解,谢才萍团伙中,就有两名警察在受贿18万元后,多次为其通风报信,包庇隐瞒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使其逃避打击。

  “大要案比例较高。”这位负责人继续分析说,在所查办的案件中,大案(包括反贪大案和渎检重特大案件在内)55件,大案率为83.3%;处级以上要案33人,要案率占42.3%,均超过一般职务犯罪案件的比例。在这些大要案中,罪名相对集中,贿赂犯罪较为突出。在查办的案件中,有65人涉嫌贿赂犯罪,占到立案总人数的83.3%,其中受贿犯罪47人,行贿犯罪18人,“权钱交易在这类犯罪案件中表现极为明显”。

  “还有一个特点就是社会影响恶劣。司法不公、执法不公等司法腐败现象,长期以来是社会关注度较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黑恶势力一旦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相勾结,特别是与司法机关内部腐败相联系,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玷污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甚至会危及党的执政基础,后果极为严重。”这位负责人说。

  建长效机制铲除滋生土壤

  重庆重拳打黑除恶,引来一片叫好。与此同时,也有人开始反思,如何建立打黑除恶的长效机制?

  据了解,在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过程中,重庆市检察机关专门成立调研组同步跟进,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理论与实务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稳、准、狠地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彻底摧毁其经济基础和深挖“保护伞”形成“智库”。

  根据调研组的分析,目前,重庆市检察机关已梳理出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点,以及“保护伞”的表现形态。

  据打黑除恶情况汇编总结:

  目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呈现出以下新特点、新动向:

  组织人员流动性增强、组织与组织之间相互借用势力;

  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开办经济实体为掩护,以商养黑、以黑护商;

  组织纪律载体由“帮规、规矩”等向经济上的依附、公司企业内部管理的制约转化;

  黑社会性质组织者、领导者“扮红”自身,取得头衔后,利用地位为自身及组织谋取利益;

  寻求“保护伞”现象突出,对公权力的腐蚀日趋严重,被拉下水的官员涉及司法、党政、行政执法等多个领域。

  “保护伞”的表现形态也有5种:

  对黑恶分子的犯罪行为以各种理由不立案查处,也不主动展开调查或采取相关措施,不行使职权,以消极的方式放任或贻误战机;

  利用职权阻碍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开办的经济实体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活动、干扰司法等为黑恶势力的活动提供偏袒保护;

  利用职权为黑恶分子通风报信,或做虚假证明,或替其说情开脱,或为执法办案设置障碍,或出谋划策让其逃跑、毁灭罪证,帮助黑恶分子逃避处罚;

  在案件查办中利用职权以证据不足、查处难度大为由,查处一部分案件,丢漏一部分案件,甚至查处小的案件漏掉大的案件;

  查处从犯、同案犯,漏掉主犯,或者只查个案,不深挖细查组织犯罪。

  “打黑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用长效机制来综合治理。”重庆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首先要完善刑事立法,完善打黑法律体系。在实体法方面,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三个罪名难以适应惩处黑恶犯罪的需要,必须增设新的罪名、新的刑罚,如“单位犯罪”、财产刑等内容;在程序法方面,扩大特殊侦查手段和秘密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建立和完善证人制度;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缓刑、假释、减刑进行特别限制。

  这位负责人认为,黑恶势力的滋生与社会管理不到位有一定的联系。因此,要切实加大反腐力度,预防和清除“保护伞”;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大反洗钱力度,杜绝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发展和恶性膨胀;完善枪支弹药的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运输、销售和购买,防止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其进行犯罪活动,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

  “此外,应当建立健全查处机制,增强打黑除恶工作的效能。”这位负责人说,这方面要做的工作包括,组建打黑专业队伍;健全侦、捕、诉监督配合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建立司法机关与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及金融机构的情报网络,掌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济脉络;建立与境外司法机关刑事司法协作机制,加强境内外合作。同时,坚持“露头就打、打早打小”,始终保持对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的高压态势;建立便捷、高效、公正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防止民众借助黑恶势力解决纠纷;始终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减少社会对抗冲突,从源头上预防犯罪的发生。

  法制日报重庆4月2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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