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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副教授聚众淫乱案”一审宣判(图)

2010-05-21 10:12:45   出处:新华网江苏频道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1989

 

上庭前,马副教授不断查看网上有关他案件的评论。资料图

新华网江苏频道南京5月20日电(记者蔡玉高、石永红、王骏勇)南京市秦淮区法院20日对南京某大学原副教授马某等22人“聚众淫乱案”作出一审判决,22名被告人均犯有聚众淫乱罪,其中,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其他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到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

听到这一判决结果,马某的第二辩护人、远在陕西的姚永安在电话中表示,法院的判决依据不足,按照之前与被告人的商定,他们肯定要上诉。

经查,22名被告人通过马某建立的倡导“同好游戏”的QQ群结识后,通常在QQ群中通知时间地点后,结伙进行聚众淫乱活动。2007年夏天至2009年8月间,22名被告人先后35次聚集多人进行淫乱活动。2009年8月,警方根据举报,在秦淮区一家宾馆内进行剧中淫乱的几名被告人抓获,后牵出了其他涉案被告人。

检察院指控,马某等22名被告人组织或者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聚众淫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聚众淫乱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这种成年人之间自愿参加的性聚会是否构成犯罪,由法院定夺。其辩护人辩称,马某主观上没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故意,客观上其所参加的“换妻”或性聚会具有封闭性、隐蔽性、自愿性,不涉及公共生活和公共秩序,不构成聚众淫乱罪,故不应当以刑法处罚。

对此,主审法官表示,聚众淫乱侵犯了公共秩序,无论是私密还是公共场所,都不影响对此类行为的认定。至于辩护人辩称所涉及的是自愿行为,事实上,如果胁迫就可能构成其他刑事罪名。

除马某外,其余21名被告对被指控的聚众淫乱罪均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22名被告人以网络为平台,组织或者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淫乱罪,系共同犯罪。根据各自犯罪情节,法院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

多位法学专家认同南京聚众淫乱罪审判结果

新华网江苏频道南京5月20日电(记者顾烨)南京秦淮区法院20日上午进行了公开宣判,南京某大学原副教授马尧海等22人均被认定构成聚众淫乱罪,多位法学专家对此判决表示认同,认为广大社会应对类似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始终保持清醒认识。>>

多位法学专家认同南京聚众淫乱罪审判结果

新华网江苏频道南京5月20日电(记者顾烨)南京秦淮区法院20日上午进行了公开宣判,南京某大学原副教授马尧海等22人均被认定构成聚众淫乱罪,多位法学专家对此判决表示认同,认为广大社会应对类似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始终保持清醒认识。

此案在4月8日第一次开庭时,22名被告悉数出庭。其中21人表示认罪,只是表示希望法庭考虑其它原因,从轻处罚。只有南京工业大学原副教授马尧海的辩护人——薛火根、姚永安明确提出,要进行无罪辩护。最终马尧海获刑3年6个月,成为22名被告中量刑最重的一位。

被告人马尧海的辩护人姚永安对记者说,根据刑法第301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然而,关于该罪,既无立法解释,也无司法解释,法学解释各异,所以,如何正确解读“聚众淫乱”存在问题。

对此江苏省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祥认为,法律对聚众淫乱罪已规定得非常清楚,此前社会上对本案被告的行为理解成“换妻”,其实这是一种误读,其实被告的行为是多人在同一场所进行性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庞正认为,两人在封闭场所从事性行为是一种个人自由,而多人在同一场所从事性行为,构成“聚众“,超出了个人自由的范围,公权力可以干预。

姚永安认为,聚众淫乱罪属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一个罪名,所以,聚众淫乱罪应为:在首要分子的组织领导下,许多人进行性游戏,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本案中,马尧海在所参与的18次性游戏中,只是邀集人而非组织者,大家都是参加者,地位平等,作用相同。所以不存在首要分子,故不存在法律上的“聚众”问题。在活动空间上,仅限于房内,且是在全封闭状态下进行。参与者都能自觉遵守游戏规则,所以,既未发生民事纠纷,也未引发治安案件,两年多来,并未被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圈外人发现,故根本不存在扰乱公共秩序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问题。然而,由于司法机关对于这种属于个人隐私的行为启动刑事程序,加上媒体报道,才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姚永安认为,根据刑法第13条规定,只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受刑事处分的,才是犯罪。而本案被告人所实施的性游戏行为,并未危害社会,依照法律不应受到刑事处分,所以,不是犯罪,而是在自愿、保密、公平的前提下进行地性游戏,没有危害社会。如果说因这些情况公开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责任不在个人。所以,其行为既不构成聚众淫乱罪,也不构成其他罪名。

孙国祥认为,法律保护的是社会良好风尚,虽然性也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不断变化,人们对性也会越来越宽容,但性终究会受到社会良好风尚的制约。目前一夫一妻制仍是我国的法定婚姻制度,性生活是隐秘的这一观点,仍是广大社会的主流观点。法律规定“聚众淫乱罪”正是对社会主流两性关系的一种保护。

孙国祥认为,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具有一定的传染性,而被告的行为很难为广大社会所接受,从这一点上看,被告的行为已经扰乱了公共秩序,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

孙国祥说,事实上,美国等西方国家出于宗教文化或社会习俗等考虑,也都存在与聚众淫乱罪相近的罪名。而本案的定罪量刑是一个司法过程,一些人认为“聚众淫乱罪”已经过时,这是一个可以讨论的立法问题,但与司法问题无关,南京法院对聚众淫乱罪的判决体现了“有法必依”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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