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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亳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长白玉岭因五罪被判死缓

2010-05-21 10:18:02   出处:新华网综合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1977

亳州公安局特警支队队长领刑。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5月18日上午,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亳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支队长白玉岭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徇私枉法罪、强奸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强奸罪、受贿罪、贪污罪、徇私枉法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白玉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受贿款、贪污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09年5月1日,被告人白玉岭涉嫌受贿罪由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依法逮捕。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白玉岭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白玉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41.61万元。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又独自或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款14.5万元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白玉岭身为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被告人白玉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有288.8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的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被告人白玉岭应依法数罪并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白玉岭在强奸过程中,利用其职务和地位对被害人威胁,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且造成被害人身心严重伤害,情节特别恶劣;并致被害人怀孕,后果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白玉岭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白玉岭在徇私枉法罪中,多次放纵犯罪多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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