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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合同纠纷

2010-12-09 16:15:10   咨询人:stev  浏览:3447  律师回复:3
事发地点:连云港
我是做个人出口贸易的,2010年10月份我用自己注册的合法离岸公司与河南登封一家工厂签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上面规定了具体的产品质量要求。工厂发货后到连云港港口我没有验货,直接安排出口到国外,现在国外买家收到货后,对这批货的质量提出异议,要求退货赔偿。通过国外买家发来的货物图片看,确实是我们发的那批货,但是通过图片可以清晰断定这批货的质量确实存不合格。我打电话找工厂那协商,他们坚决否认这批货有问题,并且拒绝协商。现在不知道能否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是否可行?因为我和工厂签的合同中,争议解决方式是:如果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提交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期待高人解答!!拜谢!!
回复总数:3 律师回复

孙方律师
积分:20
回复时间:2010-12-20 15:36:00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
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

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

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

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

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

通知时间的限制。


郁翔律师
积分:455
回复时间:2010-12-11 12:14:09
1、你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中是否约定了检验期限?2、该批货物是否有质量保证期的约定?如果约定了检验期限,而你怠于检验,可视为质量合格,但合同有关于质量保证期的,可不受检验期的约束。本案是否可以胜诉,需解决上述两方面问题。

戴高明律师
积分:1190
回复时间:2010-12-09 16:32:46
你好,你可以申请仲裁,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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