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地点:连云港
父亲在连云港一家学校后勤工作,1953年出生,1998年开始来此学校,从2003年开始,学校和父亲签订养老保险合同.但是现在学校以改革为借口,把父亲辞退.我想咨询一下专家,父亲可以得到那些合理的补偿,谢谢
回复时间:2008-08-22 15:15:24 首先,告知你,你父亲与用人单位符合《劳动合同法》下列情况的,可以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属于上述情况,可以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非得解除不可,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还有其他几项,视用人单位的行为而定,这个最好到律师事务所与律师面谈,律师在进一步了解情况后才能具体恢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