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地点:灌云县
律师您好: 我们是本市一行政单位,2003年,我单位A同志通过实物分房分得住房一套,办理了房产证。后因该房较小,申请调换另一套较大的住宅,原住宅未及时过户到单位,A同志仍拥有产权证。2006年,本单位B同志(已参加过实物分房),以家庭成员较多为由,申请租用A同志调换下来的小房,单位同意了,并与之签定了租赁合同,按月从其工资中扣除相应租金。2008年,由于县城改造,该小房需拆迁,拆迁部门认为,该房产权证为A同志所有,应以A同志为被拆迁人,并与A同志签定了拆迁补偿协议。A同志因为单位已调换大房给他,只是未及时过户,便在领取拆迁补偿款后,交给了单位。但B同志认为,他是房屋承租人,应按《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他适当的经济补偿。单位领导、绝大多数职工都认为,他已经从单位分得住房,不应再享受拆迁补偿,而且,他在租得单位的小房后,其实自己并未居住,而是转租给他人,从中获得了一定的收益。我们想请教一下,象他这种情况,是否应该享受拆迁补偿?省政府《条例》中规定的“承租人”,有没有条件限制?还有,我们连云港有没有相应政策,对“政府规定租金标准”进行了明确?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