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地点:东海县
我在几个月前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责任为五五分。我是被告方,对方死亡。法院判处对方死亡精神抚慰金五万元,全部由我负担,请问这一判决合适吗?根据什么法律依据?如果提出上诉,请问有意义吗?
回复时间:2013-02-24 15:03:33 江苏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江苏省高院、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八条: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主持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一般不宜超过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