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地点:连云区
2005年将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南巷社区的这套住房出售给一个陈某,收下了定金12000元,后来又不想卖了,将收下定金的钱用了,至今没有还给陈某,陈某于2007年3月份强行占有该套房子要求还钱,至今还没有出来,他将房子租给别人居住,水电费一直都没有交,该如何处理。
回复时间:2008-09-18 16:07:56 请问你是否对房屋的售价有明确的约定?如果有明确的约定,买受人可以要求按照约定购买房屋。如果买受人不要求购买房屋,你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你以上述条件与买受人协商,我想他会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的。造成今天的局面,你的不守信用行为是主要原因。好好协商吧。 | |
张向东律师 积分:915 | 回复时间:2008-09-17 14:26:35 收受定金后,你如果要与对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你想不承担违约责任,应该继续履行买卖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