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地点:墟沟栖霞路步行街
我于2006年9月,参加连云港市新华书店集资建房,购得墟沟栖霞路步行街新华书店综合楼1-401室住房,并于同年11月取得该房产权证.但该房自2006年4月起被原退休职工抢占并装修.我于2006年11月向连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妨害将该房屋归还于我,连云区法院民庭前后庭审多次,长达一年时间内,中间被告又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我的产权证,结果被告败诉了.然后恢复民庭审理,最终民庭判决:属于单位内部矛盾,在本人购房前,原退休职工已对该房屋实施了抢占,驳回我的诉讼请求,应由单位或主管部门处理.后我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终审结果与一审法院一致.这时单位领导表示,单位已将产权证办给了我,单位没有办法也管不了.我认为单位虽然办了证给我,但并没有实际交付该住房给我,单位应该对我的损失进行赔偿并将房屋实施交付,但至今单位没有任何说法.请问我该怎么办?属于我的房产还能要回来吗?交了几十万给单位,房子却给别人住,难道真的没人管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