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地点:新浦
我于2006年9月,参加单位集资建房,购得墟一住房,并于同年11月取得该房产权证.但该房自2006年4月起被原退休职工抢占并装修.我于2006年11月向连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妨害将该房屋归还于我,连云区法院民庭前后庭审多次,长达一年时间内,中间被告又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我的产权证,结果被告败诉了.然后恢复民庭审理,最终民庭判决:属于单位内部矛盾,在本人购房前,原退休职工已对该房屋实施了抢占,驳回我的诉讼请求,应由单位或主管部门处理.后我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终审结果与一审法院一致.这时单位领导表示,单位已将产权证办给了我,单位没有办法也管不了.我认为单位在明知该房屋被抢占前提下,卖给我,且至今未将房屋对我实施交付,单位是否应该对我的损失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