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地点:连云港市
我是在2007年9月初到公司上班,在此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交各保险(曾要求公司回答不予考虑)工作时间为8小时40分,08年4月30日公司裁员以工作量少(并不是不能胜任)为理由直接将我辞退。我能否要求经济补偿?还能要求什么?如劳动仲裁我需要准备些什么?
连云港律师网客服律师 积分:30 | 回复时间:2008-05-20 22:50:15 你可以向公司要求经济补偿,以及补交你工作期间的保险等费用。如果提起仲裁,你需要提供在该公司工作的证据,比如同事的证明、签到簿、工资表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