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地点:连云港
现购入二手房一套,已过户,房款还有一半未付。但这套房子的物业费用及暖气费,卖方没有结清,并且卖方以房子自他购入后未居住为由,不愿承担物业费用及暖气费,并向我保证这笔费用可不由我来承担,且写了字条表示之前产生的暖气及物业费与我无关。请问字条是否有法律效力,如果我想避免以后的纠纷该如何做?
胡伟律师 积分:1090 | 回复时间:2009-02-25 09:01:34 赞同律师的上述观点.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可以以房款充抵.字条有法律效力.但字条的法律效执行力不高.当收费单位收取费用时,你是不能对抗的.你作为房主有交费的义务. |
张向东律师 积分:915 | 回复时间:2009-02-23 14:12:40 卖方收了房子虽未入住,但其接房所产生的物业管理费及暖气费等费用应该由其承担。卖方虽然写了字条,缴纳费用与你无关。但并不能免除对外你交纳费用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