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地点:连云港
原、被告是兄弟关系,02年二人开始合伙渔船,05年船出事,沉海,在合伙期间出入帐均由原告经手,出事之后被告找原告算帐,原告不算,因为合伙时,原告多用了十多万,(但这钱只是知道并没证据)且船出事后,保险公司陪了3万元,镇里补助6000元,(这钱能找出证据)。
船的重建手续,被告卖了53000,
现在,原告告被告返给他26500元,下面是原告的起诉书
诉讼请求
1.返还转卖渔船指标手续款26500元。
2.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是兄弟关系,2002年元月30日经合伙人拆伙将渔船作122800元归兄弟二人共有并继续合伙经营,2005年8月18日在出海返航途中遭风沉海,2006年10月份被告私自将渔船重建指标手续转卖给他人,得款53000元,自占为已有,该款为兄弟二人共有,而不能占为已有,原告为此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与被造协商让出一半,而被告拒不让出,原告不得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将多占的一半让出,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明一份)
请问各位律师,被告应该怎么做?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