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地点:连云港火车站
律师好!我简要的把事情经过说下!!
2008年10月底,一职工晚间接车的时候摔伤造成右腿膝盖粉碎!后住院治疗,期间所有费用由我公司支付!!并在出院后支付600元生活费至2009年6月1日!!回单位上班前所有检查都正常,6月1日上班后工作至7月初发现膝盖骨有移位!!要往公司讨说法!!
他那天晚上摔伤前(10点左右)吃饭时喝酒了,我们有其他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
我想咨询的问题是:当班喝酒本来就是明令禁止的!!酒后摔伤是不是由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或者承担多少责任!!!谢谢!!!